深税函[2019]220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525号会办意见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4-09
摘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的规定,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525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税函[2019]220号        2019-04-09

深圳市教育局:

  贵局主办的《关于加强我市职业院校校企合作绩效评价的建议》(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52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会办意见如下:

  为推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的规定,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因雇用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针对人大代表的建议,我局将深入调查研究,凡参与办学的企业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将确保该企业税收优惠应享尽享。同时我局会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深入辅导,为参与办学企业提供更为便捷、高效、优质的纳税服务,全力支持我市职业教育发展和校企合作工作的开展。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4月9日

标签: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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