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是上海的纳税人和社会各界人士,重点征集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财务人员(办税人员)、中介机构(个人代理人员)的需求建议。
企业严格按照下列标准(相关信息可以参阅所属行业协会的公开信息),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
企业申报材料经各区科委形式审查;市认定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根据专家意见确定拟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报请市认定协调小组审定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报科技部备案后,核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
022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22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依法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支持符合政策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法享受阶段性减免国有房产租金政策;加大非国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调解力度,积极引导当事人参照租金减免政策、条件进行和解,有效减轻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压力和负担。
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依托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上海法院12368诉讼服务平台和一网通办“诉讼服务”等在线方式,及时办理相关诉讼事务,持续深化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建设,确保立案、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宣判、执行、申诉、信访等在线诉讼活动高效规范运行。
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在落实过程中要勇于探索创新,通过开展“春风行动”,着力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企业和群众高度认可的改革措施及时进行总结提炼,择优在全市税务系统内进行复制推广。
经评估,2021年1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沪府办规〔2021〕1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2月28日。
做好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和“残保金征缴一件事”有关工作,按规定落实保障条件。
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市场主体可以开具专用信用报告,用以证明自身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相关领域有无违法记录的情况。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倍增公益基金会等40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23年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创业组织吸纳劳动者就业,可根据劳动者身份选择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或本市就业援助政策规定的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或本市用人单位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
会计人员可参加《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任一继续教育形式并取得相应学分。2023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原则上采用网络形式进行,网络机构名单将通过上海市财政局网站公布。
鼓励创新型企业总部与高校设立各类创新联合体,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基础研究投入实施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支持创新型企业总部创建市级工程研究中心,按照有关规定择优挂牌支持,该中心纳入所在区日常管理但不占相关区当年申报名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将上海市2022年度—2024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要求,现将上海市2021年度——2023年度第四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现将上海市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全面扩围工作安排通告如下: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上海市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纳入数字化电子发票开票试点范围。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全面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继续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财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或者书面告知等方式,促进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有关要求,现将上海市2022-2024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该接口通过电子发票系统与税控发票开票软件之间进行数据传递通过税控发票开票软件实现电子发票与升级版系统的对接以及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全面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区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本区税费征缴协作机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费征收保障措施,所需经费按照财政管理体制予以保障。
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劳动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款以9600元为限额;不足9600元的,据实减征。
严格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全面推广数字化电子发票,优化电子税务局配套功能。推进增值税留抵退税、出口退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误收多缴退税办理流程改造提速,进一步降低企业办税成本。
自负医疗费用指救助对象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并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政策性补充医疗保障报销后的个人实际现金支付费用。
对享受补贴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公示制度和承诺制度。补贴申请对象应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履行劳动合同各项规定、承担违规申请享受补贴相应处理处罚等内容做出承诺,并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和专项检查。
2021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不断完善税务执法及税费服务相关工作规范,持续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2011年1月27日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沪府发〔2011〕3号)经评估需继续实施,请继续按照执行。
实施春节返岗交通补贴,2023年1月28日至2月5日期间,企业租用大巴车跨省“点对点”组织外来务工人员返岗,或劳务协作输出地包车输送市外务工人员返岗的,按照实际包车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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