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1.综合所得年度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表(适用于年度计算):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年度综合所得,适用于2019年及以后取得的综合所得)
(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注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年度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收入额-准予扣除额 准予扣除额=基本扣除费用60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综合所得月度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表(适用于月度计算):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月度综合所得,适用于2019年及以后取得的综合所得)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计算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
月度(包括按月预扣)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额-准予扣除额 准予扣除额=基本扣除费用5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3、2018年第四季度工资薪金所得月税率表,适用于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工资薪金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过渡期 (过渡期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注:纳税人在过渡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扣除个税新法规定的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费用。 二、经营所得适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适用于2018年10月以后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年应税收入额-准予税前扣除金额 三、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一)超过四千: 1.劳务报酬所得 =收入*(1-20%) 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1-20%) 2.稿酬所得=收入*70%*(1-20%) (二)未超四千: 1.劳务报酬所得 =收入-800元 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800元 2.稿酬所得=(收入-800)*70%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四、特定所得的基本计算 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收入额×20% 2、财产租赁所得 按照每次租赁收入的大小,区别情况计算: ①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收入-费用800元)×20% ②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收入×(1-20%)×20% 3、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转让财产的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4、偶然所得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收入额×20% 注意:如果另行给予优惠税率或者减半征收的,则按优惠税率或者减半计算。 五、相关政策 财税[2000]9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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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历年调整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俗称“起征点”)的变化,1980年立法时确定的标准是800元/月,2005年提高到1600元/月,2007年提高到2000元/月,2011年提高到3500元/月,2018年拟提高到5000元/月。
1980年中国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77元,2005年是10493元,2007年是13786元,2011年是21810元,2017年是25974元。注意,折到每个月分别为39.75元、874.42元、1148.83元、1817.5元和2164.5元。
相对于起征点来说,人均可支配收入占起征点的比例分别为:4.97%、54.65%、57.44%、51.93%和43.29%。
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从1980年开始到现在,已经持续了30余年。山东大学财政系主任李华对经济观察报表示,这30余年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个人所得税制的确立。1980年9月,《个人所得税法》通过并公布,费用扣除标准确定为800元,由于国内收入较低,当时主要是针对涉外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并没有对国内居民征收个人所得税。
到了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纳税的扣除额标准调整为400元,而外籍人士的800元扣除标准并没有改变。“内外双轨”的标准由此产生,中国居民也开始真正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个阶段结束的标志是1993年10月《个人所得税法》的首次修改。修正案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年,个人所得税制实现了内外统一。在此基础上,翌年,对中国财税历史影响最大的分税制改革,开始实施。
第二个阶段是个人所得税制随经济需要,进行了历次调整。1999年8月,由于此前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国家出台了刺激消费政策,为引导存款转为消费,《个人所得税法》再次修改,原第四条第二款“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被删去,由此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到了2005年,国家开始以提高个税费用扣除标准即起征点的方式,来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收入公平分配。个税起征点从当年的每月800元提高到后来的每月3500元,基本上是每隔三年调整一次。并且从2005年起,年收入大于12万元的高收入者须自行申报纳税;2011年则调整了累进税率的档次。
现在,以确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新个税体制为标志的第三个阶段已经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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