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按规定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
出台入境旅游激励办法,提升快捷支付、离境退税等入境游服务水平。持续实施服务业新供给培育工程,遴选发布一批新服务领跑、老品牌焕新、爆品开发运营示范标杆企业。
推进“一企一档、一人一档”建设,企业和群众在全省任何一个线下服务场所或者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理业务后,其申请时提供的基本信息经申请人同意可以在以后办理业务时复用,实现信息“一次申报、多次复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3〕42号),促进经济发展、扩大内需、稳定企业,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提升贸易综合竞争力,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工作机制,细化目标任务,加强宣传引导,确保各项政策举措、重点任务落实。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省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专项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推动重点任务落实。重大事项及时向省政府请示、报告。
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落实好国家文件有关要求,营造支持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2023年5月1日前已签订的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不再调整,矿业权人继续缴纳剩余部分,有关资金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统一按本办法规定分成比例分成。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其中单位部分0.7%,个人部分0.3%,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进一步延长缴费期限。将我省灵活就业人员的2023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期限进一步延长至2024年9月30日,在此期间缴纳2023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对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市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各地科技、税务部门要尽快通知、组织企业填报上年度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研发项目,协助、指导、服务企业按照加计扣除网上系统要求如实准确填报上年度研发项目信息。所填信息应与向税务部门申报及企业留存备查的研发项目信息一致。
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每月增加 1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年计算);在上述基础上,每月再按本人2023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内部分,企业退休人员不含取暖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职业年金)的0.89%计算增加。
利用文旅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税务、社保、知识产权等各类数据,逐步建立全省文旅企业信用信息体系,形成完善的文旅资产分类数据库,作为金融机构信贷审批参考,推动解决金融机构与文旅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决策部署,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提升先进产能比重,塑造产业新动能,畅通消费品更新换代链条,拓展消费新空间,强化资源循环利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在确保国家政策落实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对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及土地增值税纳税审核的工作底稿,进行了整理、归纳,现将工作底稿下发给你们,以供参考使用。
用人单位可使用社保费管理客户端中的“缴费工资申报”-“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功能,进行相关数据在线录入、批量下载和导入、修改,完成缴费工资申报工作。
推广“无还本续贷”抵押登记。通过旧抵押权注销和新抵押权设立登记合并办理、顺位抵押权设立和旧抵押权注销登记合并办理,或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等,实现“借新还旧”、抵押登记无缝衔接。
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建立涉企行政许可相关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未纳入清单事项一律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建立市场准入壁垒投诉和处理回应机制,稳步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不裁员、少裁员的民营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本办法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接受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2027年12月31日前,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落实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好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财税优惠等政策。
破产程序终结前,除经破产案件审理法院同意或管理人申请,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办理破产企业登记事项变更或相关备案业务。如有违反前述规定进行变更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纠正。
落实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及所得税征管配套措施,优化税收征管标准和方式。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
深化信息嵌入式实时互通共享,加快实现不动产登记全业务类型网上可办、网上好办,提升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高频业务“全程网办”比例。加快实现不动产登记全业务类型从“网上可办”向“网上好办”的转变。
本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2008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同时废止。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自2024年4月1日起,将此前实行的缴费人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再依据两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纳税人适用免税政策、简易计税政策对应的进项税额,属于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直接在进项税额中扣减后再计提加计抵减额,并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发生额”。如相应进项税额已抵扣,又通过进项税额转出栏次转出,在抵扣时应按照抵扣的进项税额计提加计抵减额,并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发生额”;在进项税额转出时,通过“二、加计抵减情况”第3列“本期调减额”调减。
为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