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10
摘要: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条款修订]

国务院令第539号       2008-1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2、依据财税〔2016〕12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3、依据财税〔2016〕10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4、依据财税〔2015〕6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自2015年5月10日起对卷烟的消费税进行调整,详见:财税〔2015〕60号。
  5、依据财税〔2015〕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自2015年2月1日起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
  6、依据财税〔2015〕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自2015年1月13日起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详见:财税〔2015〕11号。
  7、依据财税〔2014〕10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自2014年12月13日起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详见:财税〔2014〕106号。
  8、依据财税〔2014〕9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自2014年11月29日起提高成品油消费税,详见:财税〔2014〕94号。
  9、依据财税〔2014〕9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对消费税事项进行了调整,详见:财税〔2014〕93号。
  10、依据财税〔2009〕8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适用税率:5%。
  11、依据财税〔2008〕16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提高成品消费税税率,详见:财税〔2008〕167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七条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利润 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 加工费) ÷(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 加工费 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九条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 ÷(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 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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