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支持引入法律、人才、税务、金融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完善吃住行、教育医疗、文体娱乐等生活配套,建设一批商务特色项目和休闲服务设施,整合优质教育、医疗资源向园区配套,完善多元住宅供给,实现生产、生活、生态有机融合,统筹园区建设与安全,推动产业园区向产业社区转型。
总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组织落实实名制管理、工资专户、总包代发、工资保证金、维权信息公示等制度,建设单位、分包单位应予以配合。
打通信息数据壁垒,集成税费、信用、资质等多维数据,便利企业办理纳税。加大智慧税务建设力度,归集税费优惠政策,实现碎片化、标签化,统一发布政策宣传产品。
加强与财税部门沟通协调,加大政策宣传辅导力度,推动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和技术交易税收优惠等普惠性政策“应享尽享”“直达快享”,力争全省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尽快突破800亿元。
经省财政厅、省税务 局、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部分公益性社会组织名称变更并获 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现将公益性社会组织名称变更后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名单予以公布。
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各地要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
对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严重亏损等困难的缴纳义务人,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7号)申请条件,免征上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发放、使用、核销等工作,全面加强对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监管和检查。对违法违规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确保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管理规范有序。
在全省税务系统实行税费优惠政策“免申即享”,除法定核准事项外,纳税人缴费人无需事前提供佐证资料,可自行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对于验资业务,注册会计师主要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2006年发布)及其应用指南(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以下统称执业准则)进行执业。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只需按年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所有会计制度备案模块默认月报和季报为置灰状态。除千户集团总部及成员企业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也只需按年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取消购房和还贷提取均须以“同一套房”申请的限制条件。职工家庭因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夫妻双方名下任意一套住房来申请提取。
厦门市企业信息变更、开办餐饮店、企业注销“一件事”工作,由厦门市数据管理局按照《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请牵头推动部分“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部署落实。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2023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在2023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内,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现对我省各设区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纳税人邮寄申报受理单位信息进行公告,请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根据以下信息(见附件),将申报表寄送至任职受雇单位(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所在税务局指定的受理税务机关,以便工作人员接收、处理您的纳税申报资料。
本材料价格作为工程所在地未发布综合价格信息的补充,使用量较大的材料应结合市场询价确定。本材料价格由材料原价、运杂费和运输损耗费组成,分别列出不含增值税综合价格及含增值税综合价格,其中,火工材料不含运杂费。
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促进成效评价体系,注重引资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防止简单以实际到资金额统计数据作为考核和奖惩的依据,切实防止外商投资促进“注水”造假和恶性竞争行为。
从2024年1月1日起,全省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按21060元/月、下限按4212元/月执行。我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发生变化时,按新的标准执行。
为了加强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税费收入,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除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市场主体违法行为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违法记录;市场主体行为已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列入违法记录。
为便利科技创新企业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按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操作流程的体例,对相关政策进行梳理,编写了《支持科技创新税费优惠政策使用说明书》,供企业和税务人员参考使用。
为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全面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6号),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福建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
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录公示系统,进入“企业信息填报”模块,按网页提示操作,如实填报年报相关信息,完成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工作。
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运用“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为新型工业企业牵线搭桥,支持产业链上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促进工业与其他产业的融通、融合、联动、开放发展,助力优化产业链供应链全球布局。
缴费人自主申报缴费方式的申报缴费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25日;银行协议扣款缴费的扣费期为费款所属期当年的6月1日至11月30日。
2022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待遇资格的工伤人员,以及取得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的人员。
2024年1月1日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由本人在4212元至21060元之间自行申报缴费。
对于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应当评估该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考虑该质量保证是否为法定要求、质量保证期限以及企业承诺履行任务的性质等因素,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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