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纳税计算案例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9-27
摘要:汇总纳税计算案例 1.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同一税率地区的 由总机构每月或每季按照以前年度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三因素,将50%部分的税款,在各分支机构间进行分摊,分摊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三因素所占权重依次为0.35、0.35...
汇总纳税计算案例


 

1.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同一税率地区的
由总机构每月或每季按照以前年度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三因素,将50%部分的税款,在各分支机构间进行分摊,分摊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三因素所占权重依次为0.35、0.35、0.3。
例:总机构计算2008年三季度应纳税额为100万元,其总机构有六个跨省市设立的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2007年度(基期年度)三项指标如下表,单位为万元。
 
总机构
分支机构一
分支机构二
分支机构三
分支机构四
分支机构五
分支机构六
资产总额
10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营业收入
555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职工工资
123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则预缴税额如下表,单位为万元。

若您在阅读过程中,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索取相关资料,请联系我们,电话400-123-4567,刘小姐。

 
总机构
分支机构一
分支机构二
分支机构三
分支机构四
分支机构五
分支机构六
分配比例
25%
16.67%
16.67%
16.67%
16.67%
16.67%
16.67%
分配税额
25
8.335
8.335
8.335
8.335
8.335
8.335
 
分支机构一分配比例16.67%=(100/600)*0.35+(100/600)*0.35+(100/600)*0.3
分支机构一分配税额8.335万元=50*16.67%
 
2.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
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级分支机构以下分支机构如果税率与二级分支机构不一致的,以二级机构适用税率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例:总机构计算2008年三季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其总机构有六个跨省市设立的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2007年度(基期年度)三项指标及适用税率如下表,单位为万元。
 
总机构
分支机构一
分支机构二
分支机构三
分支机构四
分支机构五
分支机构六
税率
25%
25%
25%
15%
15%
18%
18%
资产总额
10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营业收入
555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职工工资
123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则就地预缴税额如下表,单位为万元。

若您在阅读过程中,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索取相关资料,请联系我们,电话400-123-4567,刘小姐。

 
总机构
分支机构一
分支机构二
分支机构三
分支机构四
分支机构五
分支机构六
分配比例
25%
50%
50%
50%
50%
50%
50%
分配税额
2.08+1.25+1.5=4.83
2.08
2.08
1.25
1.25
1.5
1.5
首先计算25%税率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200/600)*0.35+(200/600)*0.35+(200/600)*0.3=33.33万元
应纳税额为:33.33*25%=8.33万元
总机构就地预缴:8.33万元*25%=2.08万元
总机构缴入中央金库8.33万元*25%=2.08万元
分支机构一、二就地预缴 8.33万元*50%*{(100/200)*0.35+(100/200)*0.35+(100/200)*0.3}=2.08万元
分支机构三、四:
计算15%税率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200/600)*0.35+(200/600)*0.35+(200/600)*0.3=33.33万元
应纳税额为:33.33*15%=5万元
总机构就地预缴:5万元*25%=1.25万元
总机构缴入中央金库5万元*25%=1.25万元
分支机构三、四就地预缴 5万元*50%*{(100/200)*0.35+(100/200)*0.35+(100/200)*0.3}=1.25万元
同样方法计算出分支机构五、六的分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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