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TAG信息列表 > 教育

返回首页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所需费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会计人员每年按时完成继续教育的,享受当年度免费继续教育;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继续教育的,应通过网络继续教育形式补学完成,费用由会计人员个人承担。

https://www.shui5.cn/article/c5/177299.html

2023-04-19

青岛市法规

所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科目(每年不少于60学分)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一般公需科目(每年不少于18学分)学习,会计专业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的学习每年合计不少于90学分。

https://www.shui5.cn/article/c3/177236.html

2023-04-04

宁波市法规

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https://www.shui5.cn/article/33/174483.html

2023-01-18

北京市法规

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进一步做好住院待遇保障,健全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和门诊特定病种政策,提高保障水平。优化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确保“两病”患者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全覆盖。

https://www.shui5.cn/article/a4/174470.html

2022-12-22

广东省法规

修订后的《广东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和新制订的《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已经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https://www.shui5.cn/article/33/174071.html

2022-11-29

广东省法规

同意将本市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费的执收主体,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变更为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人才开发评价中心。

https://www.shui5.cn/article/e2/172776.html

2022-08-24

上海市法规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会〔2022〕23号)规定,现将上海考区2022年度调整后初、高级考试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https://www.shui5.cn/article/e6/167889.html

2022-07-04

上海市法规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会〔2022〕23号)要求,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高级资格考试(以下简称初、高级资格考试)定于2022年8月举行。现将江苏考区有关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https://www.shui5.cn/article/eb/167347.html

2022-06-24

江苏省法规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调整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会〔2022〕23号)规定,现将我省2022年度初、高级资格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调整通知如下:

https://www.shui5.cn/article/f4/167382.html

2022-06-24

广东省法规

本市范围内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应当在取得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https://www.shui5.cn/article/a2/167161.html

2022-06-21

深圳市法规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实施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21〕18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https://www.shui5.cn/article/28/166568.html

2022-06-08

2022年法规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深化本市职业教育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提升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能力,切实提高职业教育的社会重视程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https://www.shui5.cn/article/b0/165058.html

2022-05-10

北京市法规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精神,结合我省行业实际,经过调研整理、修改讨论、征求部分专家意见等环节,形成了《江苏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https://www.shui5.cn/article/72/157693.html

2022-03-29

江苏省法规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报名人员,应当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简称网报系统,网址http://cpaexam.cicpa.org.cn)进行报名,或者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中注协)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报名。

https://www.shui5.cn/article/3f/156260.html

2022-03-17

福建省法规

青岛市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中(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在取得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https://www.shui5.cn/article/84/155185.html

2022-03-04

青岛市法规

会计人员可参加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任一继续教育形式并取得相应学分。为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有关要求,202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原则上采用网络形式进行。

https://www.shui5.cn/article/76/154093.html

2022-02-22

上海市法规

为严肃考试纪律,全国会计考办和本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将于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并组织专家进行雷同答卷的甄别和判定。对认定为雷同答卷的,按规定给予成绩无效处理,涉及违纪作弊的按相关规定追加处理。

https://www.shui5.cn/article/74/153874.html

2022-02-18

上海市法规

会计专业课程培训时间为2022年3月1日--12月31日。在2022年报名参加网上培训没有按期完成的,允许在2023年6月底前继续培训,逾期需要重新报名缴费;参加面授培训的,必须在当年度内完成。

https://www.shui5.cn/article/3a/151025.html

2022-01-27

宁波市法规

参加符合条件并公示在北京市财政局官网上的社会培训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承办的继续教育:参加面授继续教育的,每天折算10学分;参加网上学习继续教育的每学时折算1学分。

https://www.shui5.cn/article/7c/151826.html

2022-01-26

北京市法规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推进财政法治建设,做好全市第八个五年财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要求,结合我市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https://www.shui5.cn/article/25/149409.html

2021-12-31

青岛市法规

2021-2025年是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也是上海在新的起点上全面深化“五个中心”建设、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关键五年。

https://www.shui5.cn/article/77/148438.html

2021-12-31

上海市法规

为严肃考试纪律,全国会计考办和本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将于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并组织专家进行雷同答卷的甄别和判定。对认定为雷同答卷的,按规定给予成绩无效处理,涉及违纪作弊的按相关规定追加处理。

https://www.shui5.cn/article/d3/147423.html

2021-12-21

上海市法规

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其他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报名。

https://www.shui5.cn/article/1b/147081.html

2021-12-17

福建省法规

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其他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报名。

https://www.shui5.cn/article/84/147549.html

2021-12-15

广东省法规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将于2022年起实施每年为一个考核周期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即注册会计师每年(从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接受继续教育累计不得少于40个学时。

https://www.shui5.cn/article/a9/146569.html

2021-12-06

江苏省法规

 352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末页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