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应在《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及本通知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内从严从紧核定会议费预算,节约会议经费开支。综合定额标准是线下会议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按规定调剂使用;线下会议住宿费、伙食费实际发生数分别不得超过该单项定额按会议天数计算的经费预算总数。
本提示旨在为会计师事务所执行银行函证程序提供实务性指导,仅供省内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参考使用,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也不能替代注册会计师和专业人员的职业判断。
《公告》明确了用人单位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本单位参保职工当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的申报期为每年1月1日至2月15日。期限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的,申报期顺延至休假日的次日。
省注协秘书处负责审核事务所填报的投保补贴申请,并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事务所相关信息在省注协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提请省注协常务理事会审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各级建设部门应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公示制度。公开公示内容包括但不局限于收费项目名称、征收范围及对象、征收标准、征收依据、缴费期限及减免政策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浙江坚持以提高人力资源要素配置效率、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企业、人才和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更好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立体化、专业化、数字化、协同化、集聚化、开放化、规范化发展,全力营造产业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推动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与《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商业银行口径及范围相同,具体包含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强化督查考核。充分发挥考核考绩指挥棒作用,适时对任务清单推进情况进行专项督查,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对落实不力、进展缓慢的予以通报批评、约谈提醒,倒逼责任落到实处。
跨国企业型总部指,由境外企业在浙江省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在一个(含)以上国家区域或两个(含)以上省级区域内履行投资、管理职能,对其投资设立的若干企业机构拥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
数字化改革委员会及工作小组要坚持全省行业数字化改革“一盘棋”,围绕改革总目标,抓住关键短板,强化清单式闭环管理要求,加强试点指导,确保试点任务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应,高质量完成任务。
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科技自立自强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对符合人才购房补贴等资格的执业注册会计师另按照《台州市人才房票实施细则》台人才领[2023]38号和区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强化数字赋能。深入推进政务数据互联互通,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设立数据交易所,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互通互认。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舟山市税务系统执行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清单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单位招人用人和职业中介服务,依法查处虚假招聘、黑中介等现象,坚决纠治各类就业歧视和清理不合理招聘条件限制。
2023年11月底前,组织专项信用报告联调联测,优化业务流程。在此基础上,开展试运行,逐步引导办事主体使用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2023年12月起,全面推广使用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
根据(财税〔2018〕13号)、(浙财税政〔2018〕11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现将2022年度起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获得免税资格有效期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特此公告。
该旅客自开具退税申请单25日以后离境或25日内从非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口岸离境,且代理机构或试点商店已实施扣款的,如其申请资料符合退税条件,则由退税代理机构按现行规定将退税款退给旅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2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经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联合评审,现将浙江省(不含宁波)第四批离境退税商店名单(补充)予以公布。
政策执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其他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2023年第15号公告的相关规定执行。
境外旅客自助办理流程结束后,须将海关验核签章的离境退税申请单原件、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复印件,以及自助终端系统打印的《退税回执单》《业务办理凭证》投递到自助终端设备旁指定的退税资料投递箱中。
政策执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其他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中介机构,应依法限制或禁止其获得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并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鼓励开展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进乡村活动,落实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机构结余留用激励、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等配套政策,调动各方参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改革的积极性。
深化“汇及万家”宣传、“外汇联络员”指导和担保增信政策三项机制,组织开展“千员访万户”汇率避 险专项宣传,推动提高民营企业汇率避险意识,降低套期保值成本。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接续推出和优化“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3〕211号)转发给你们,请细化任务分工,压实工作责任,抓好贯彻落实。
各级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对普查对象的信息严格保密,相关信息仅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请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8月20日前完成资产调查表审核汇总上报和相关资料的收集工作。请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省港航管理中心在8月底前完成相关资产调查表的审核工作。
推动涉企报表“最多报一次”改革。积极推动企业“最多报一次”改革,聚焦“7+1”部门,不断精简报表指标数量,归并填报系统,深化推进嘉兴、安吉、鄞州试点,减轻企业填报负担。推进企业年度报告“多报合一”。
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经营主体,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服务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全省个体工商户发展总体平稳,但在降本提质、要素支持、营商环境等方面仍面临一些实际困难。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推动我省个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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