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征管流程,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第50号修改,第53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
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采取事后补助方式。在全面执行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基础上,对研发投入较上年度增量较多的企业,按不超过研发投入增量部分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
千户集团总部开展“集团统办”服务,集团总部在获得成员企业授权后,可以统一查询成员企业申报、征收、发票和省内成员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和导致扣分降级指标等信息。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在2022年12月13日至2023年4月29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4月30日,待浙江政务服务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延续)”事项上线后,个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严格按资质标准进行资质重新核定。重组、合并、分立或跨省变更后的企业向我厅申请资质重新核定的,严格按照相应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3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
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对会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充分发挥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指挥棒和方向标作用,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会计专业技术人才支撑。
深化亩均效益领跑者行动,依法依规实施用地、用电、税收、排污、碳排放等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推动资源要素向优势领域集聚,助推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
强化重大科技攻关、前沿技术创新等重点项目信贷保障,引导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投向未来产业相关领域。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支持前瞻性未来技术研发、先导性重大产业化项目。
税务机关应依法无偿为管理人提供税费信息查询和一般税收政策咨询等服务,并为管理人办理税费业务提供必要的辅导,对破产过程中涉及的财产处置、股权拍卖等复杂情况可以针对个案提供咨询辅导。
全省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在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2元。
个体工商户是我省经济韧性、就业韧性的重要支撑。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个体工商户间信用信息不对称,造成信用监管难点、信用服务堵点、信用融资痛点。
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培育库,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为了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高质量就业工作的意见》(杭政函〔2022〕81号)文件精神,切实推进就业创业政策落地见效,构建具有杭州特色的高质量就业创业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按原经费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
鼓励各地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开展机构培育、人才培养、人才引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以及促就业等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资金、产业引导基金等。
省局决定2023年以“办好惠民事·服务现代化”为主题在全省税务系统连续第10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共计推出7大类23条便民办税服务措施,后续按税务总局部署和我省实际再适时推出若干举措,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各地在二手房“带押过户”中积极开展“双预告”及“预转本”、“单预告”及“转移+抵押”等组合登记类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预告登记证明等进行贷款审批发放工作。
鼓励设立专项资金或推动政府产业基金支持符合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项目入区发展。推进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建设,助推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会同浙江省财政厅、杭州海关、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确定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
税务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建立健全税费优惠政策便捷享受机制,提高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效率,精准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充分享受税费优惠。
税务部门负责2023年1月1日起审批的林草两费的征收工作。负责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征缴入库。按照财政、林业部门的需求,反馈征收明细信息。
各地要增强职工服务阵地的公益属性,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职工服务阵地按规定享受水、电、气等公用服务价格优惠政策,各项事业收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优惠政策。
落实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居民价格政策,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以案释法,加强警示教育,提高执业人员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我会根据执业质量检查真实、典型案例,组织编写了《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典型案例》(详见附件),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引以为戒。
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加大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力度,明确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种类、性质、内容,及时动态调整并完善我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中就业服务和人才服务等相关内容。
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属地管理,先缴后补”方式,补贴标准为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单位实际缴纳部分的50%,从女职工生育当月起补贴6个月。企业按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可在补缴后申请。
符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提交《房产税困难减免申请表》(附件1)、《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表》(附件2)、与减免理由相关的资料等,具体报送资料请按照附件3中规定要求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的货币形式的资产管理,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的资产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经研究,决定按如下办法调整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即2005年12月29日前由原人事部门认定的工伤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特等每年25660元、一等每年20080元、二等甲级每年10040元、二等乙级每年7810元、三等甲级每年6700元、三等乙级每年5580元,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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