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自认定年度起,五年内享受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为综合反映与评价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优做强、做精做专,持续全面提升行业能力,更好服务国家建设,制定本办法。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会计行业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改革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工作,并负责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的告知承诺审批事项及后续核查监督工作。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等规定现将经确认后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的安徽省2020年度-2022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包括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需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由月报改为季报,纳税人只需在季度终了后15日之内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表即可。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是指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可上市交易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用房、车位(车库)、工业用房、酒店宾馆、加油站等房产类型。
芜湖市总工会关于对小微企业实行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的通知芜工[2021]9号 2021-01-25芜湖市各小微企业: 为支持小微企业工会工作,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总工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创优“四最”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要求,现就在全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本办法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在两个以上任职受雇单位每月同时扣除5000元减除费用的纳税人,可以选择在一处任职受雇单位享受扣除,并告知其他单位不再扣除。因此,如果有员工咨询或选择不在您单位扣除每月5000元减除费用,您可以从员工“任职受雇从业信息”中“是否扣除减除费用”栏次选择“否”,妥为办理相关事宜。
现将经确认后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的安徽省2020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围绕“政府一个平台推服务、群众一个平台找政府”目标,加快推进“皖事通办”平台建设,为“跨省通办”和“省内通办”提供坚实支撑。
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上述非税收入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放管服”的总要求,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断改进服务,为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健康发展,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安徽省税务局将于12月1日开展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试点。为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缴费申报事宜(以下简称“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决定延长2020年1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
自2020年12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商品住宅用地使用权拍卖方式调整为价高者得+最高限价时转竞自持用于租赁的商品住房。竞自持用于租赁的商品住房应当相对集中、成幢连片、整体建设,并以整幢、整单元或整层为基本单位,不足一单元或一层的应在同单元或同层内布置。不得设置分割性、限制性边界围护,与可售商品住房共享小区配套设施。
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为加快推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提升集成电路产业人才队伍建设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人才来肥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合办〔2018〕18号)、《合肥市加快推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合办〔2018〕2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政策。
合肥市关于进一步吸引优秀人才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围绕人才安居保障,主要有三项支持政策一是重点产业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如在肥无自有住房,可根据人才的层次,分别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深做实7×24小时不打烊“随时办”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秘[2020]88号 2020-09-22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合肥海关关于在合肥综合保税区等3个综合保税区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合肥海关公告2020年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水利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资源税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税法[2020]1005号 2020-09-11各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废止资源税部分征收管理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2020-0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全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民政厅公告2020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关于部分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调整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
安徽省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10号 2020-06-29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4号 2020-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报时间的公告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2020-07-17 根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0]15号 2020-8-7各市医疗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遭遇自然灾害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服务工作的通知皖税函[2020]155号 2020-7-3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
《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税目中,砂石、对外销售的石灰岩实行从价计征,地热、其他粘土、矿泉水、自采自用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石灰岩,实行从量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