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企业质量提升活动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支出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更好实现政府采购优质优价。
完善税收大数据风险预警平台,健全以“数据集成+优质服务+提醒纠错+依法查处”为主要内容的税费服务与监管体系。
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各州(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应按照2019年《审计署发布2018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署发布2018年度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精神,督促并指导高新技术企业和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申报享受前三年和当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现对我省外购农产品生产销售橡胶制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度成本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调整情况如下表。
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但已满12个月的纳税人可在2023年3月或9月提出纳税信用复评申请。税务机关于4月或10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信用状况,确定其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本公告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继续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要求,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云财会〔2012〕77号)予以废止。
自2023年1月5日起,单位和个人对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税务局辖区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需要向市级税务机关检举的,可以采用书信、来访、电话等形式,向昆明市税务局稽查局或昆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举。
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出口退税、出口信用保险等外贸政策,确保出口退税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助力电子电器外贸出口企业发展。落实跨境电商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出口信贷投放,支持电子电器行业企业跨境电商发展。
自然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房产出租发票的,房产税在代开发票时一并缴纳。除自然人代开发票外从租计征房产税纳税期限实行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申报纳税。上半年应缴纳的从租计征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日至15日内;下半年应缴纳的从租计征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日至15日内。
自然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房产出租发票的,房产税在代开发票时一并缴纳。除自然人代开发票外从租计征房产税纳税期限实行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申报纳税。上半年应缴纳的从租计征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日至15日内;下半年应缴纳的从租计征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日至15日内。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申报从租计征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申报缴纳。上半年应缴纳的从租计征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日至15日内;下半年应缴纳的从租计征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日至15日内。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等相关政策规定,规范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联合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国,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区、市)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云南省纳税人可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开具的发票。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财税优惠等政策。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相关标准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征收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化,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江城县税务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税务局关于从租计征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及解读,现向社会公众及广大纳税人公开征求意见。
考虑到纳税人以往的缴税习惯,且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降低纳税人的资金占用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对我县自然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房产出租发票的,房产税在代开发票时一并缴纳。
考虑到纳税人以往的缴税习惯,且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降低纳税人的资金占用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对我区自然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房产出租发票的,房产税在代开发票时一并缴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5号)规定,将部分原已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企业新增、调整、废止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做出调整。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建设创新型云南,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德宏州税务局对印花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德宏州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促进消费决策部署,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2〕32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增长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政发〔2022〕10号)的有关工作要求, 制定本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障水平,切实保障我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35号)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22〕39号)有关规定,启动最低工资标准与失业保险金标准联动调整机制,实时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对印花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印花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予以公布。
抵税财物拍卖电子交易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抵税财物电子交易系统,或经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共同认可的第三方网络拍卖平台接入的电子交易系统、电子服务系统和电子监督系统完成全部抵税财物拍卖、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精准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的安排部署,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实现共同富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增效专项行动的意见》(云办发〔2022〕38号)精神,结合昭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为与全省政策执行时间相统一,《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废止时间为2022年7月13日。
积极打造和引导建设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争取获得专项安排省级就业补助资金奖补。支持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建设。支持打造文山特色劳务品牌,加大职业培训力度,全年培训3万人次。
利用大数据筛选确定符合政策适用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有针对性地推送税费优惠政策;开通服务个体工商户享受减税降费政策的“绿色通道”,全方位推进“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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