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个体工商户已取得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许可,在符合法律法规且实质审批内容不变的前提下,由相关审批部门为其直接更换新证,或签署旧证延续使用意见。
各地要持续优化经办服务,加快推进网上办理,加强大数据比对识别,推动更多援企稳岗政策免申即享、劳动者个人补贴直补快办,提升就业政策获得感和满意度。
师资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注协人才委员会提出申诉,人才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为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开展普惠金融“滴灌润苗”专项行动,创新开发“征像”系统,常态化推进银行机构主动对接服务真实融资需求和良好信用的企业。
依法有效解决涉民营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的税收问题,完善民营企业破产重整、和解程序中的纳税信用修复机制,通过打造税收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民营企业纾困解难、提质增效。
个人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向经营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多措并举稳定就业。增扩2023年各高校、省属科研院所、省属企业等单位开发科研助理岗位不少于3000个。稳定事业单位面向2023年毕业生的招聘岗位规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1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30号)同时废止。
为多渠道筹集水利发展资金,加强江苏省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增加水利投入、保障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以及国家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江苏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注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99号)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会协〔2022〕45号),在总结工作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修订)》(苏会协〔2019〕22号)进行了修订。
2006版准则应用指南附件规定,预收款项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2017年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应用指南规定,合同负债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同时明确企业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适用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不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及“递延收益”科目。根据上述内容,新收入准则生效后,适用收入准则与合同相关的预收款项应计入合同负债,其他情形下的仍有可能计入预收款项。
房地产销售一般在房产完工并验收合格,达到销售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在实务中,大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交房作为控制权转移、商品房销售收入确认的最主要标志性事件。但当开发商向购房者发出入伙通知,购房者在合理期限内不来办理相关验收、入伙手续时,在该约定验收期限届满时,相关风险转移,也可以确认收入。
研发费用中人员人工费用:列举的是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列举的项目,没有列举福利费和补充医疗,所以不能计入研发费用中人员人工费用。
江苏省注协于2023年6月30日组织了年度第一期注册会计师行业专家网上答疑活动。本期答疑专家为常州金鼎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卫新和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江苏分所合伙人陈柏林,答疑主题为绩效评价和破产重整审计等相关问题实务探讨。
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跨区域办税缴费便利性,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纳税服务,降低办税缴费成本,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调整了《常州市办税缴费服务市域通办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支持技术研究中心、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在综合保税区发展。保障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协定和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
省产研院及专业研究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并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形式给予个人奖励时,获奖人可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收入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各级税务机关和工商联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等重点工作统筹推进,结合实际细化措施和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细。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将江苏省2023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第二批)予以公告。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审核,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等26家社会组织,自本公告发布的次月起,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对省属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进行了认定。现将2023年第一批获得免税资格的省属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宿迁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对市属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进行了认定。现将2023年获得免税资格的市属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及时调整本地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完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
鼓励各地运用政府投资基金等支持省内高新区和科技型企业发展,通过设立奖补资金、加大奖补力度等,引导支持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落实支持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推动政策红利直达快享。
推动各级税务部门用足用好各项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和引导职能,助推金融服务“三农”发展。
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主业相对集中、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暂时遇到困难的制造业企业,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强化与地方政府的配合,用好民营企业融资会诊帮扶等机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一企一策”实施精准帮扶。
培育和发展一批跨境电商知名品牌。落实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退运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依法办理市场主体或者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未经合法登记、未按规定备案的养老服务组织,不得享受建设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
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出口退(免)税政策及管理要求的更新情况、出口退(免)税业务申报办理进度,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如下提醒服务,纳税人可自行选择订阅提醒服务内容,如存在超期事项请及时办理,并请自行核对是否有可用于退(免)税申报的出口报关单但未及时申报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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