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函[2002]38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规程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12-16
摘要:“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后,在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到主管区、分局(含宝安区局、龙岗区局下属各基层分局,下同)办理“免、抵、退”税预审,在每月15日前办理正式申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规程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2]382号        2002-12-16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国税发[2010]7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自2010年05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深国税发[2006]155号 关于修订部分出口退(免)税执法文件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中“负责‘免、抵、退’税清算,将审核确认的清算表及附报资料报送复审岗。”的规定停止执行;“对企业的‘免、抵、退’税清算进行复审,审核确认后出具清算通知书,并通知企业补税或对下期增值税申报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的规定停止执行;“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清算的组织、检查、统计、分析、并按时汇总上报年终清算报告及附表。”条款失效。

  

各业务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为了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明确税务机关内部和税企双方责任,现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发[2002]147号)文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机申报审核系统的要求,对深圳市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审核审批规程调整如下:

  一、“免、抵、退”税生产企业申报

  (一)申报程序

  “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后,在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到主管区、分局(含宝安区局、龙岗区局下属各基层分局,下同)办理“免、抵、退”税预审,在每月15日前办理正式申报。

  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证的“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只需在有货物出口或齐全单证的月份,向主管区、分局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应在中标货物交付验收后的当期,向主管区、分局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二)申报资料

  “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向各主管区、分局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并按以下顺序装订资料(打印件要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1、“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企业打印);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申报系统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打印);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明细表(企业打印);

  5、进料加工核销明细表(企业打印);

  6、新贸加工合同核销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7、进口料件明细表(企业打印);

  8、进口料件报关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9、出口货物明细表(企业打印);

  10、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出口退税专用)或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企业签章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存根联,企业需在发票上加注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码);

  注:上述三种资料应按照互相一一对应关系装订。

  11、收齐的上期出口单证明细表(企业打印);

  12、收齐的上期出口单证(装订要求参照第十一条,以前申报已用的出口发票及核销单,可用复印件。复印件由主管区、分局注明已用金额、未用金额和原件留存在哪一期的申报资料中,签字并加盖公章);

  13、各主管区、分局或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以下简称进出口分局)审核确认的上期《“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复印件;

  14、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原件、认证通知书及相关资料。

  15、经税务部门签章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16、出口销售收入总帐、明细帐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17、上年度“免、抵、退”税清算通知书和出口退税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18、新办理“免、抵、退”的生产企业需提供上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清算表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认定表和出口退税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19、完税凭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0、上年度“免、抵、退”税清算返纳税款完税凭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1、出口免税货物明细表(企业打印);

  22、出口免税货物资料;

  23、间接出口货物明细表(企业打印);

  24、间接出口货物资料

  25、来料加工出口明细表(企业打印);

  26、来料加工出口资料;

  27、出口免税卷烟明细表(企业打印);

  28、出口免税卷烟资料;

  29、主管区、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申报资料要求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必须加盖海关验讫章。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必须加盖外汇管理局核销章、海关验讫章(骑缝章)和企业公章。

  3、出口商品专用发票须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4、出口货物明细表按记销售帐日期分开录入。

  5、所有表格和复印件须按规定签字,加盖公章。

  二、“免、抵、退”税审核审批

  “免、抵、退”税申报由特区内各区、分局和宝安区局、龙岗区局下属各基层分局负责审核确认,其中年出口销售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免、抵、退”税企业(2002年度为市局已列名的258户)由各区、分局审核后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以下简称:进出口分局)复核确认。“免、抵”调库和退税手续由进出口分局负责。

  各区、分局应按照三级审核制度进行审核,分为初审、复审和领导审批(特区内区、分局为主管局长,宝安、龙岗各基层分局为分局局长)。

  (一)审核审批流程

  1、各主管区、分局应于每月月底前完成“免、抵、退”税的审核确认。对年出口销售超过1000万美元的“免、抵、退”税企业,应优先审核,并于每月25日前上报进出口分局。

  2、进出口分局应于每月月底前完成各区、分局年出口销售超过1000万美元的“免、抵、退”税企业的审核确认并将资料退回主管区、分局。

  3、对需要办理退税的,由进出口分局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开具《收入退还书》并办理退库手续;对需要“免、抵”调库的,由进出口分局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出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给计划征收局,并传递给各区、分局和企业各一份,同时抄送财政部驻深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每月10日前,进出口分局将上月“免、抵、退”税情况汇总统计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4、计划征收局应在接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后及时通知国库办理调库手续。

  (二)审核审批职责

  1、综合岗职责

  (1)负责办理“免、抵、退”税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登记。

  (2)负责对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申报进行预审并将预审情况反馈给出口企业。

  (3)受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4)审核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资料种类、内容及印章是否齐全、真实、合法、有效。

  (5)对生产企业汇总申报的纸质资料和系统里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一致性审核。

  (6)审核生产企业申报的汇总申报表与上期审批确定的“免、抵、退”税申报表相关项目是否一致。

  (7)负责“免、抵、退”税有关单证的办理。

  2、初审岗职责

  (1)对“免、抵、退”税申报各类报表、凭证的准确性进行审核。

  (2)审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的有关项目,如进项税额是否真实、有效;与汇总申报表相关内容是否保持一致等。审核完毕,出具《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加盖区、分局公章)。

  (3)对企业的“免、抵、退”税申报进行计算机审核。

  (4)负责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疑点的核实和“人工挑过”。如属申报错误的,纸质资料退回综合岗,由综合岗退回企业调整;属于按规定可做“人工挑过”处理的,按规定“人工挑过”并做原因说明。

  (5)将已审核的企业汇总申报资料、凭证和“人工挑过”情况及说明报复审岗。

  (6)[条款修订]对企业超过6个月未收齐单证部分和未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的出口销售按规定计算征税。(亿企智库提示——“对企业超过6个月未收齐单证部分和未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的出口销售按规定计算征税。”修改为“对企业超期未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的出口销售按规定计算征税。”)

  (7)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有扩展码的,根据该货物法定的征税率确定其退税率,并报复审岗审核。

  (8)[条款废止]负责“免、抵、退”税清算,将审核确认的清算表及附报资料报送复审岗。

  3、复审岗职责

  (1)对企业申报的“免、抵、退”税纸质资料和计算机初审情况进行全面复审,重点复核疑点和“人工挑过”情况。

  (2)将复审审核完毕的企业申报资料及有关“人工挑过”情况报领导审批。

  (3)根据领导审批确认的企业的汇总申报通过计算机系统对企业的电子申报进行确认。其中全年出口销售超过1000万美元的“免、抵、退”税企业报进出口分局复核确认。

  (4)将全年出口销售超过1000万美元的“免、抵、退”税资料及有关人工挑过情况上报进出口分局进行审批。

  (5)对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调整的,通知企业根据《“免、抵、退”税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审核情况通知书》进行如下处理:

  A、留抵税额有误的,通知企业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对“上期留抵税额”进行调整。

  B、经审核予以补税的,通知企业到计划征收局窗口办理补税。

  (6)[条款废止]对企业的“免、抵、退”税清算进行复审,审核确认后出具清算通知书,并通知企业补税或对下期增值税申报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7)对商品编码存在扩展码的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进行复核,报领导审批。

  4、领导审批岗职责

  (1)对“人工挑过”情况进行复核,并在有关纸质资料上签署意见。

  (2)将审核完毕的纸质资料传递给复审岗做相应处理。

  (3)负责其它有关“免、抵、退”税事务的审批,例如单证的办理和“免、抵、退”税出口货物退税率的确定等。

  5、进出口分局审批职责

  (1)负责年出口销售额超1000万美元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纸质资料和计算机申报资料的复核确认、审批和资料传递。

  (2)负责出口退税计划的编制和出口退税指标的管理。

  (3)负责“免、抵、退”税外部电子信息的接收、清分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系统的维护。

  (4)负责对各区、分局审核的“免、抵、退”税申报审核情况和进行抽查。

  (5)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的开具与传递,负责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收入退还书》的开具与传递。

  (6)负责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情况的统计、分析,并于每月10日前上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统计月报表》,并抄送计划统计处。

  (7)[条款废止]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税清算的组织、检查、统计、分析、并按时汇总上报年终清算报告及附表。

  三、本文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二期网络版申报系统流程(略)

  2、二期网络版审核系统流程(略)

  3、“免、抵、退”税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审核情况通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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