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国税发[2006]110号 2006-05-19 税屋提示——依据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政策,切实支持我省经济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符合享受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政策条件的企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内自行选择采用缩短资产折旧(摊销)年限的方法。但折旧(摊销)方法确定后,以后年度不得随意调整。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省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对2005年度尚未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的企业,也可以选择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政策。 特此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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