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商贸有限公司从北京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列明的没有经过真空包装的“骨肉相连、川香鸡柳、状元展翅、调理琵琶腿、金牌翅中、金牌翅根、烤鸡(生)”等都是13%的税率,问在销售过程中能否也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骨肉相连、川香鸡柳、状元展翅、调理琵琶腿、金牌翅中、金牌翅根、烤鸡(生)”是经过腌制的肉类生制品,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应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 2、某商贸有限公司从农民手中收购的蔬菜,经过委托加工,加入各种调料拌制后,形成超市中的拌菜,问税率执行13%还是17%? 3、对自产农产品企业,其生产农产品的基地是租赁的,人员是临时雇佣的,对其自产能力可否以以上两条为判断依据,如果不可以应当以什么作为依据? 4、农场将自养的猪分给饲养员,是否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5、工艺品厂经营范围为天然植物纤维工艺品加工,问该经营范围是否为农产品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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