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财非税[2011]872号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水利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11-29
摘要:为加快我省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吉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水利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非税[2011]872号        2011-11-29

各市(州)财政局、水利局、发改委、地税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水利局、发改委、地税局,各县(市)财政局、水利局、发改委、地税局、人民银行支行:

  为加快我省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吉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吉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由省、市(州)、县(市)分级征收,分级使用,征收时就地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本级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人民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协助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机构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财政和国土部门划转、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地税部门代征的水利建设基金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

  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应当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有:国有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含乡镇、村办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24万元及以上的);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本款所称“水利建设基金”即原“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征收标准为:

  银行、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保险公司按利息收入或保费收入的0.6‰计征,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

  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按征地面积计征,菜田每平方米1.80元、水田每平方米1.50元、其他土地每平方米1.20元。

  分成比例及征收方式:

  各市(州)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按60%和40%的共享比例分成,就地缴入省级国库和市(州)级国库;县(市)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全部缴入本级国库。

  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以上年度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为计征基数按年计征,可由财政部门委托本级地方税务部门代为征收。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列入营业外支出。

  向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在办理征地审批时一次性计征,可由各级财政部门委托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征收,全额缴入省级国库。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各级财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代为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支付的手续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水利建设基金预算中按征收额的5%予以安排,不得在水利建设基金中坐收坐支。

  (二)各级财政部门从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收入中按季提取3%划转为水利建设基金。

  (三)省财政部门按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划转水利建设基金。

  (四)省政府确定的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名单附后),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月划转15%的资金作为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城市防洪或水源工程建设。既有重点防洪任务又属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不重复划转水利建设基金。

  第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

  (一) 大江大河及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

  (二)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三) 城市防洪设施建设;

  (四) 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

  (五) 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

  (六) 农村饮水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

  (七)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

  (八) 防汛应急度汛;

  (九) 国家、省投资建设的重点水利工程的资金匹配;

  (十) 垫付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工作费(额度不得超过水利建设基金年度收入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列入计划,有资金来源时及时归还);

  (十一) 支付委托代征部门的代征手续费;

  (十二) 其他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

  第八条 按规定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缴库时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划转收入”科目,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缴库时列“地方其他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科目;支出时列“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支出”相应“项”级科目。

  第九条 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门统一部署,结合当地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拨付资金。其中,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使用水利建设基金的建设项目,应在规划的基础上建立项目数据库,按照基金预算的编制时限将下年度拟安排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水利建设基金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季度将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组织审查、验收。

  第十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改变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撤销水利建设基金。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水利厅负责解释。

  附件:

吉林省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及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名单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长春市及双阳区、吉林市、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白山市及江源区、松原市、延吉市、九台市、德惠市、蛟河市、舒兰市、桦甸市、磐石市、永吉县、公主岭市、伊通县、双辽市、梨树县、东丰县、东辽县、梅河口市、辉南县、柳河县、通化县、集安市、靖宇县、抚松县、长白县、临江市、大安市、通榆县、洮南市、图们市、珲春市、和龙市、龙井市、汪清县、敦化市、安图县。

  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长春市及双阳区、四平市、辽源市、白城市、通化市、白山市、榆树市、九台市、德惠市、农安县、桦甸市、磐石市、蛟河市、公主岭市、双辽市、梨树县、伊通县、梅河口市、辉南县、柳河县、抚松县、东丰县、东辽县、洮南市、大安市、镇赉县、通榆县、乾安县、扶余县、长岭县、图们市、敦化市、汪清县、延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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