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06]42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4-20
摘要:对新建房屋进行初次装修,凡属于房屋不可分割的吊顶、高档灯具、墙饰、地砖、门窗等投资,不论其帐务如何处理,一律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对旧房重复装饰装修的投资额,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凡记入固定资产科目,增加房产原值的,征收房产税,未增加房产原值的,不征收房产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条款废止]

吉地税发[2006]42号        2006-04-20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最近,各地陆续提出一些业务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关于房屋出租的计税依据问题

  对商(市)场或其他纳税人将部分房屋整间出租,应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对未构成房屋的柜台、铺面、场地等出租的,仍按房产的原值征收房产税。

  二、 关于转租的房屋计算缴纳房产税问题

  承租人转租的房屋,按转租人取得的租金收入减去支付租金后的余额计算缴纳房产税。

  三、 关于房屋装修费用计入房屋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新建房屋进行初次装修,凡属于房屋不可分割的吊顶、高档灯具、墙饰、地砖、门窗等投资,不论其帐务如何处理,一律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对旧房重复装饰装修的投资额,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凡记入固定资产科目,增加房产原值的,征收房产税,未增加房产原值的,不征收房产税。

  四、[条款废止]关于恢复福利企业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福利工厂用地恢复征收土地使用税。如纳税确有困难,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申请办理减免税。

  五、关于居民小区内绿化、道路用地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居民小区竣工后,其小区内按照规定标准进行绿化和修建公共道路的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六、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论是否取得土地使用证,对已经开发或使用的土地,从开发或使用的次月起征收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