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相关财税问题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5-16
摘要:对企业来说不管是租赁费用还是职工的福利支出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而对个人来说就则需区分不同情况:如果双方未签订租赁合同,个人在私车公用的情况下所产生的诸如油钱、过路费等在单位报销后,将被认定为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福利收入将计入个人所得税计征金额征税。

    企业员工私车公用产生的汽油费和保险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个人提供国际运输劳务是否征收营业税、私营医院是否缴纳营业税等是企业和个人所比较关心的话题。

    针对私车公用所产生的所得税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私车给公家用时别忘了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否则你所报销的费用将作为单位给的福利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使用私人汽车,应签订租赁合同,所发生费用为租赁费支出,否则应为职工福利费支出。

  对企业来说不管是租赁费用还是职工的福利支出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而对个人来说就则需区分不同情况:如果双方未签订租赁合同,个人在私车公用的情况下所产生的诸如油钱、过路费等在单位报销后,将被认定为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福利收入将计入个人所得税计征金额征税。

  问:我单位与员工签订车辆租用协议,同意员工车辆在职期间可报销车辆费用(不发租金及车辆补贴),所报销的费用所得税前能否扣除?

  答:对“私车公用”的双方签定有租用协议,与之相应的租用汽车发生租赁费费用,凭合法票据是可以扣除的。但贵公司以报销费用代替支付租金,其报销费用的支出在税前扣除将存在税务风险,同时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四)的规定,未按照法规取得发票的单位,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私车公用的,每个月为职工报销汽油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有什么标准? 

    答: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以上两个文件的规定,我们理解,公司以报销汽油费方式支付个人的“车补“时,可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一般都是由各地税务机关以文件形式加以规范,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贵公司所在北京地区的扣除标准。

    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可以申请税前扣除。
参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三、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私车公用是否均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中“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答:可以适用。

     问:我公司部分员工自已都有车,上下班均开自已的车,为公司办理业务时也开自已的车,为此我公司按一定的标准给予了补贴费,这些补贴公司要求员工凭发票按规定标准给予报销,但是车是员工个人的,并非公司资产,所发生费用可以进入公司成本吗?像保险费、修理费、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等,但他们也确因为公司办理业务而使用他们的车了,我们该怎样处理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第二十七条对所称合理的支出进一步解释,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计税工资限定后,对国税函[2007]305号文件对为员工报销的在规定标准内的各项费用已没有了限定,但如果以后总局对此有文件明确规定限定标准的,以之后的文件为准。

     需注意的是企业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还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文件规定:“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因此,各地的扣除标准及扣除方式各不相同,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问:出于节约成本,我司将一些员工的私车公用,并报销部分费用,该费用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国家并未对此出台专门性文件,参考《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97号)第四条“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之规定,对于私车公用期间的费用,企业凭着真实、合法、有效凭证可以税前扣除,但是不包括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
 
  问:私车公用向单位报销的费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京地税个[2002]568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对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均应视同企业向个人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能够提供租赁合同的,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纳税。其他个人财产公用的,比照此办法执行。

  问:私车公用时其固定费用及运行费用可否进公司财务账,能否税前扣除,可否签订租用协议及相关应注意些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规定:"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该文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租赁个人的汽车使用,发生的租赁费及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如果能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可进公司财务账,可在税前扣除。关于私车公用问题目前总局尚未作出具体规定,但一些地方已给予了明确,例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私车公用问题作出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等法规文件的税前扣除原则,因此,在这一问题的执行上你公司可作为参考。
 
  问:公司老板的个人汽车为公司经营服务,如送货、跑业务等。请问其购入汽油的费用公司可以抵扣吗?另外,其养路费,保险费等费用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这种情况不仅限于公司老板的个人用车,也可能存在公司租用其他人车辆的问题。这种情况下,通常企业会与车主签订租车协议,约定租赁形式(长期租赁还是临时租赁)、租费和费用负担形式。但一般掌握的尺度是租赁费不能超过惯常的标准,如长期租赁(租赁期超过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费用负担范围相对要宽一些,而临时租赁一般只负担路桥、油料费等,零星租赁则通常只支付租车费,其他费用一概不负担。当然,这也与协议约定的具体内容有关,且各地掌握的尺度也有相当大的差异。据了解各地掌握的比较普遍的尺度是,企业在支付固定的租车费用之外按协议约定负担公司用车所发生的油料、路桥、停车费等可以税前扣除,而养路费、保险费等一般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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