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税收政策和征管文件汇编:土地增值税政策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7-24
摘要:围绕强化企业兼并重组主体作用,出台实施了一系列针对性强、覆盖面广的税收优惠政策举措,形成了涵盖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多税种,覆盖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等各兼并重组类型的税收政策体系,对降低企业兼并重组税收负担水平、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现就继续执行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六、改制重组后再转让房地产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改制重组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确定;经批准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为作价入股时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按购房发票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按照改制重组前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本次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金额,购买年度是指购房发票所载日期的当年。

  七、纳税人享受上述税收政策,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八、本公告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九、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