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税务局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在线访谈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4-12
摘要:纳税人在汇缴申报前一天申报财务报表,在进行汇缴申报时,系统会根据纳税人填报的财务报表自动获取利润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等项目,预填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单对应行次,从而减少申报表填报量。纳税人在进行申报时,可以选择使用“风险提示服务”,发起税收政策遵从风险扫描,系统将可能存在填报问题反馈给纳税人,纳税人可以根据扫描结果对报表内容进行修改,也可点击“提交申报”,跳过风险提示服务,继续申报。

  2024年4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负责人将通过网站“在线访谈”栏目,围绕纳税人普遍关心的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在线回答网友提问,欢迎广大纳税人和网友参加。

  主 题: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

  时 间:2024年4月12日(周五)14:30-16:30

  嘉 宾:

  卢钢 天津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陈林峰 天津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赵琳 天津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加天津市税务局网站在线访谈。今天,我们有幸邀请到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的同志,围绕纳税人普遍关心的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在线回答网友提问,欢迎广大纳税人和网友参加。

  [主持人]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工作进展情况:

  [卢钢] 纳税人应于2024年1月1日至5月31日,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卢钢] 汇算清缴工作开展以来,我局优化税收服务手段,促进征纳双方共治共管的良性互动。

  [卢钢] 一是聚焦重点早部署。聚焦企业所得税新政要点、纳税申报表修订要点、风险管理要点和信息系统操作流程,对内强化干部培训,对外做好宣传辅导。

  [卢钢] 二是拓宽渠道强宣传。借助税务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及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等多种渠道,针对纳税人最关心的热点问题,在税务门户网站及天津税务APP同时发布了《关于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事项的须知》、《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报送的资料及留存备查资料》,实现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事项“一纸通”。

  [卢钢] 三是优化服务提质效。紧密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特点,在共性服务的基础上,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风险提示、申报表自动预填、税收优惠智慧计算等个性化服务。充分应用税收大数据,完善政策标签体系,通过“数据画像”精准推送税收优惠政策,变“人找政策”为“政策找人”,确保政策直达快享。

  [主持人] 今年汇缴申报为纳税人提供了哪些服务?

  [卢钢] 为帮助纳税人防范申报环节填报错误,税务机关依托信息化技术和大数据分析手段,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网上申报环节向纳税人提供年度申报数据预填服务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

  [卢钢] 纳税人在汇缴申报前一天申报财务报表,在进行汇缴申报时,系统会根据纳税人填报的财务报表自动获取利润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等项目,预填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单对应行次,从而减少申报表填报量。纳税人在进行申报时,可以选择使用“风险提示服务”,发起税收政策遵从风险扫描,系统将可能存在填报问题反馈给纳税人,纳税人可以根据扫描结果对报表内容进行修改,也可点击“提交申报”,跳过风险提示服务,继续申报。

  [卢钢] 汇算清缴期仅余两个月,我们建议纳税人尽早完成纳税申报接受“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以降低错报、误报发生概率,提前化解涉税风险。纳税人可以选择申报与缴税分离方式,不用担心占用资金,如有多缴税款,提前申报也能更及时的申请退税。

  [主持人] 去年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后,存在多缴税款的系统会推送提示提醒纳税人退税,退税流程操作也比较简单,今年退税流程有变化吗?

  [陈林峰] 近年来,税务部门一直致力于提升税收便利化水平,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在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向存在汇缴多缴税款纳税人自动推送多缴税款退税提示,实现退税申请网上一键提交的基础上,今年还将为部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自动发起退税申请,从而实现企业所得税多缴税款退税业务办理更加轻松。

  [主持人] 企业取得增值税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税款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卢钢] 企业收到的各类财政补贴、财政返还、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税费手续费、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税款,除另有规定的,均应于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卢钢] 特别说明,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卢钢] 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加计抵减税额,应计入收入总额或冲减相应成本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主持人] 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应在什么时间确认收入?

  [卢钢]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文件规定。

  [卢钢]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卢钢]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卢钢]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主持人] 有纳税人问,2023年研发费是否加计扣除?以及具体扣除比例?

  [陈林峰]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陈林峰] 此外,如果企业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3年第44号)规定的工业母机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可进一步提升至120%。

  [主持人] 有纳税人问,如何正确填写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需要填写哪几项数据?

  [陈林峰]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申报表填报要求,将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等研发费用金额、以及加计扣除金额计算过程准确填入《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具体填报规则可详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主持人] 我公司是负责总公司内部仓储职能的分公司,不对外经营也没有相关营业收入,是否还需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陈林峰]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陈林峰] 因此,内部辅助性的仓储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仍需要完成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信息备案。

  [主持人] 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2023年9月企业股东以投资形式新投入我公司一台生产设备,价值480万元,当月就开始投入使用,请问可以享受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吗?

  [陈林峰]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一条规定,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陈林峰] 因此,企业股东作价投资投入企业的设备器具,不能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仍需按分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主持人] 我公司以现金购买了一辆价值120万元的工程车,开票时间为2023年11月份,当月投入使用, 2023年12月开始计提折旧,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的新政策?

  [卢钢] 企业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卢钢] 因此,您公司新购进的工程车辆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主持人] 我公司使用员工个人的私有车辆,并签订了合同,内容包括油费、过路费、保养费等由企业负担,支出发票抬头如果开具的是车主本人,请问这种情况下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陈林峰] 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主持人] 我公司有一笔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在作为坏账损失处理时是否还需要准备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和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作为相关证据材料确认资产损失?

  [陈林峰] 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故您公司发生符合上述规定的资产损失在进行税前扣除时无需再依据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出具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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