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函[2009]153号)第三条中“开具之日起90天”改为“开具之日起180天”。
请各地于2010年7月20日前将本地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情况总结及《2009年度超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工作统计表》(见附件2)一并上报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上述企业总机构在广东省内的,其总机构及广东省内分支机构的资产损失,统一以总机构为单位集中报省国税局审批;上述企业总机构不在广东省内,而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在广东省内的,以二级分支机构为单位集中报省国税局审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公布我省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203号)规定,近期市局对有关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如你公司属于检查对象的范围,且未准备或提供2008年度同期资料或者资料未齐全的,请于2月底前补充完整。企业拒绝提供同期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的,按《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处理。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138号)转发给你们。按照财税[2009]138号文的规定,下列税收规范性文件于2008年12月31日到期后相应停止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7〕4号)同时废止。
被税务机关撤销上年度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登记的企业,从撤销之日起的下一预缴期,不得再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一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省局将于近日完成“大集中”征管系统以及网上报税系统中娱乐业税率调整。请相关纳税人于2月10日——2月22日进行纳税申报,并且在申报的过程中留意税种、税率的调整是否与上述新税率一致,如有问题请于所属区税收管理员联系、调整。
我局对2009年5月底前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71份全部内容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一)、26份部分内容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二)予以公布。
现同意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增加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佛山六联加油站、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佛山大沥表加油站、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佛山丹桂加油站、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佛山南方顺达加油站、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佛山丹碧加油站等5户企业统一汇总缴纳增值税,并从2010年2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由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各市经信部门要负责组建本地专业信息员队伍,定岗定人,指定至少一名工作人员抓好本地区重点企业的联络、协调等服务工作。各重点企业要指定一名信息员,及时将本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情况和面临的主要问题向政府部门反映,切实保障政企间信息交流工作的有效开展,保障我省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制度的顺利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现将我局做好2009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关于东海04/35合同区块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复(见附件),同意哈斯基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将其在南海西部海域文昌13/1、13/2合同区块作为其在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湛江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汇总缴纳其东海04/35合同区块的企业所得税。
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有关规定,加强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督促律师事务所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
现将广州市政府《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穗府[2009]5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本文下发前,纳税人按《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穗府[2008]13号)多缴税款,可在以后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或退税。
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据各地在贯彻执行《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劳社[2007]103号)中反映的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粤劳社[2007]103号文第一条中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是否发放和如何发放问题,由用人单位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和本单位实际,与职工平等协商确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管理,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8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对于没有调整设置的3月、7月、8月、9月、11月和12月等6个月份,其申报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税务总局综合征管软件(CTAIS2.0)将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作为期限的最后一日自动调整。金税工程各子系统所涉及的时间参数设置仍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时间执行,各单位应向纳税人重点说明,避免造成混淆。
各单位在贯彻落实《公告》内容的过程中,要注意研究本单位纳税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跟踪反馈并有针对性地及时加以改进,促进保护纳税人权益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并印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按照财税[2009]148号文的规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6]106号)相应废止。
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由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按下述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根据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我们对现行我省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废止或失效的省级规范性文件和文件条款的目录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省地税局、财政厅《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96号)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调整如下:一、土地等级及税额。
各地要按照税务总局的规定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面推广应用建安业和房地产业税源控管系统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210号)的要求,遵循“三统三分”工作原则,力争在2010年3月前全面推广应用建安业和房地产业税源控管系统,切实加强不动产、建筑业项目管理。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不发深圳):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转发给你们。
债务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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