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切面、饺子皮、米粉等经过简单加工的粮食复制品,比照粮食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口计生局反映。
《广东省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试行)办法》业经2009年2月6日召开的省局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省局决定从2009年3月1日起实行。对现有出口企业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的评定工作,省局要求最迟在今年4月底前完成。
2008年是新税法实施的第一年,各市局要高度重视2008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按照《通知》及省局下发的《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函[2009]69号)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制定具体的汇算清缴工作方案并报省局,确保汇算清缴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各地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进行管理,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并进行跟踪监管,收到《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的税务机关要积极配合调查,防止税源流失。
各市地税局要做好对企业预缴和汇算清缴缴纳税款比例的监控工作,及时掌握本地区同一税款所属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税款的比例,以及每年度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中的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税款的比例。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已经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对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需向省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2009年2月28日前向当地国税主管退税的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各级国税部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的规定逐级进行认真审核后,再由地市级以上国家税务局统一将符合要求的各企业相关资料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逾期不再受理。
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沟通,建立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本着保证税收收入不流失和征管便利,不给纳税人增加额外负担的原则,达成一致口径,若有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要及时上报,层级协调,确保征管范围调整方案落实到位。
受市场因素影响,纳税人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出现较大亏损的,或支付给职工的平均工资不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且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事前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8]104号)文件精神,省局于2008年12月9日下发了《关于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8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粤地税发[2008]208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外贸企业取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文件规定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通过协查系统回复确认为“正常票”的可作为外贸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的凭证。
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我局对2008年8月底前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107份全部内容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一)、20份部分内容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二)予以公布。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2008年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2008年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必须按现行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继续出台一系列配套税收政策和明确 2008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届时广州市国税局、广州市地税局将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及时完善范本,具体补充内容待明确后再另文下发。
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的工作,既要充分凭借此项措施加强税源控制和税收征管,同时又要提高工作效率,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税务证明的出具工作。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管理权限规定,银行企业的呆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标准,国税部门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有关规定,其他部门制定的标准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现将《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08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地税发[2008]222号,下简称“222号文”)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资金需要分别征收营业税、所得税等不同税种,而相关税种分属不同的主管地税机关时,由主管所得税的地税机关负责税务证明的出具工作。该主管地税机关在出具税务证明前须审核该项资金涉及到其他税种的完税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十四《职工福利费支出纳税调整表》中第2行“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修改为“2007年及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08]209号),省局对原审批流程进行简化,即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初审后,取消市局审核环节,由县级局审核后直接上报省局审批,同时报市局备案
跨地区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所的税务师事务,每年都必须在事前到业务所在地的地级市以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行政监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管理,且每个税务师事务所每年出具的跨地区涉税鉴证报告原则上不能多于10份,否则应当成立分所,以便加强监管。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已经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9号,以下称19号文)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2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从2009年1月1日起,机动车零售企业统一使用《通知》规定的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他机动车销售企业仍使用原开票软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数据审核工作涉及大量的个人信息,各级地税机关一定要加强相关人员保密意识教育,对数据审核各环节实行专人负责,非审核人员不得接触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数据信息,切实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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