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财法[2010]3号 2010-1-7 税屋提示——依据粤财法[2011]119号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转发给你们。 按照财税[2009]148号文的规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6]106号)相应废止。 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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