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转发给你们,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请结合《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66号)的相关规定,一并遵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此前有关规定与《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无论税务机关是通过实施税务检查,开展纳税评估,还是纳税人自查补税,发现小规模纳税人隐瞒销售收入或漏报销售收入的,均按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计算补缴增值税。
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顺延至2009年6月9日。
广东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构建专业化税源管理新模式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9]90号 2009.5.21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9]372号)转发给你们,《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新的收费标准,从2009年7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执行,同时,该发票的成本价调整为0.59元/份。请贯彻执行。
现将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7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9]45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对现行消费税规范性文件同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已按照66号文在2008年度汇算清缴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纳税人,应按照本通知规定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对照69号文规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做2008年度申报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在汇缴期内申报补缴减免的税款。
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转发给你们,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备案,请结合《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66号)的相关规定,一并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转发给你们,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请结合《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66号)的相关规定,一并遵照执行。
同意该公司印制印有该公司名称的全省统一式样保险费发票(以下简称该发票),套印省局发票监制章和该公司发票专用章,发票具体式样见附件,发票种类代码由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时,在预缴期报备的资料按粤国税发[2009]66号文第一条第6点的规定执行。享受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汇算清缴期报备的资料按国税函[2009]203号文的规定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4号)转发给你们。为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数据采集工作,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6月10日前完成CTAIS系统内的企业各项基础数据信息更新与补录、申报信息核对等准备工作。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转发给你们,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请结合《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66号)的相关规定,一并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转发给你们,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请结合《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66号)的相关规定,一并遵照执行。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农民工返乡创办的企业,符合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优惠政策条件的,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省政府办公厅2009年1月23日下发的《关于印发“南粤春暖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09]22号,以下简称“通知”),是我省加强服务农民工工作的重大举措,各级国税机关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农民工的深厚感情扎实开展好这项服务工程。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补充如下意见: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目录》规定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不包括仅对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进行认定的企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可按本通知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纳税人2008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税优惠时,应同时提交《通知》第七项规定要求提交的材料;材料提交不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登记备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废止或失效文件14件: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做好汇算清缴工作,并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函〔2009〕115号)规定的时间上报工作总结。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以下简称81号文)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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