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不能有这些行为

来源:广东税务 作者:广东税务 人气: 时间:2024-04-09
摘要: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为更好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维护劳动者工伤权益,国家和省允许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单项参加工伤保险。近日,人社部门检查发现部分公司利用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政策,违规为不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如将全日制职工虚构为非全日制职工违规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或作出虚假承诺将不符合规定范围的劳动者作为特定人员违规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弄虚作假办理工伤认定,逃避依法足额缴纳养老、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责任。

  为维护职工社保权益和社保基金安全,各级人社部门、税务机关将进一步严格审核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等业务,动态监测异常数据。一旦发现违规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的,将依法变更或撤销工伤认定决定,并按规定清退违规参保缴费;属全日制用工的,将依法责令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属于欺诈骗保的,将追回基金损失,并按规定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

  在此,提醒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应当为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法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广大职工发现单位通过虚构劳动关系、虚假承诺等方式违规单项参加工伤保险、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人社部门反映,电话:12366、12345。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宣

  链接一:案例

  一、广州市海珠区查处虚构劳动关系办理单项参保行为

  2024年1月,广州市海珠区人社局通过核查参保人举报线索,发现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通过“假外包、真挂靠”,将其他公司的全日制职工虚构为本公司非全日制职工,签订虚假用工协议,违规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目前,该公司已被当地人社部门立案查处,并退回骗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韶关市曲江区查处违规为非特定人员办理单项参保行为

  2023年12月起,韶关市曲江区人社局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开展工伤认定风险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发现某公司在为建立劳动关系职工办理参保时,将“临近退休人员”“试用期人员”“临时工”等群体错误按“其他从业人员”类型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目前税务机关已责令该公司纠正错误参保关系,为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链接二:相关法律法规

  单位违规单项参加工伤保险、违规办理社保业务,可能会承担多个法律责任。

  一、弄虚作假办理社保业务的法律责任

  参保单位在工伤认定申请中,如果提供虚假用工协议、虚假考勤资料等材料的,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理处罚。

  第六十一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的法律责任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如果将用人单位职工改变为本机构的职工,串通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理处罚。

  第三十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不得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不得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三、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如用人单位违规只为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选择参加工伤保险,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加收滞纳金、罚款。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骗保的法律责任

  参保单位通过将发生工伤的“老职工”伪造为新入职职工参保,或者在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时提供虚假垫付医疗费用说明等方式,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处罚,达到规定金额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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