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市关于办理2009年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12-28
摘要:债务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广东省顺德市关于办理2009年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便于广大企业所得税业户办理2009年度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相关工作,现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须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划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两部分,并在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封面中注明本年度资产损失的总金额、具体损失的项目和具体金额(如“本年度资产损失合计80000元,其中:其中自行扣除30000元、税务机关审批后扣除500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下称“《办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95号)和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国税发[2009]99号),企业须将申报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划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两部分。

  下列六项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申请审批注意事项:

  (一)受理和审批的地点

  1、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须经国家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不含金融企业呆帐损失)金额在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下的由区局受理并审批;

  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呆帐损失金额200万(不含200万元)以下的由区局受理并审批。

  区局受理地点:大良鉴海北路86号顺德区国家税务局五楼政策法规科受理

  联系人:何俊启 电话:22312679 罗绮莹 电话:22312656

  2、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须经国家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不含金融企业呆帐损失)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且5000万(不含5000万)以下的由市局受理并审批;

  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呆帐损失金额200万(含200万元)以上且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的由市局受理并审批。

  市局受理地点: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西路20号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六楼所得税科受理

  联系人:江小彤 电话:82963840 关静雅 电话:82963841 王共一 电话:82963837

  3、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须经国家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不含金融企业呆帐损失)金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由省局受理并审批;

  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呆帐损失金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由省局受理并审批。

  省局受理地点: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19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

  (二)申请时限

  企业申请办理2009年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

  (三)申请报送资料

  1、请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要求报送。具体如下:

  (1)税前扣除书面申请报告(填写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扣除的项目、金额和详细情况)(一式一份);

  (2)资产损失相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一式一份);

  (3)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复印件(一式一份)。

  a) 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以下证据:

   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 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 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 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b) 存款损失应提供以下相关证据:

   企业存款的原始凭据;

   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 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文件等外部证据;

   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的文件。

  c)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坏账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依据:

   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 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 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 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 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 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 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 其他相关证明。

  d) 盘亏的存货,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 存货盘点表;

   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 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e) 报废、毁损和变质的存货,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下同)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 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较大存货,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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