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潮州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潮地税发[2010]16号 2010-01-13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中心及直属行政单位: 现将《潮州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1、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清单 2、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减除项目台帐 3、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减除项目统计表 4、《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暂行办法》起草说明 潮州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营业税差额征税,是指根据税收法规、规章的规定准予减除的营业税项目,在纳税申报时以计税营业额减去准予减除项目金额的差额,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实行征税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潮州市范围内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四条 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实行“清单申报、凭证减除、票表比对、台帐登记、预警评估”。事前规范清单申报及减除凭证管理,事中进行票表比对和台帐登记工作,事后开展评估预警监控。 第五条 纳税人计税营业额减除项目要合法、真实、完整。合法是指准予减除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减除项目必须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真实是指确属已经实际发生并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证明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减除项目;完整是指应当按照时间顺序,以清单形式逐笔如实申报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减除项目。 第六条 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减除项目合法有效凭证具体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及外汇付汇凭证。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第七条 纳税人应根据取得的减除项目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清单》(详见附件1),并在纳税申报的同时报送。纳税人在进行营业税纳税申报时,应在纳税申报表中的“申报计税总额”一栏如实填写全部收入,在“允许扣除金额”一栏如实填写可减除项目金额,在“计税金额”一栏按减除后的差额填写。 第八条 纳税人应按规定建立并如实登记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减除项目台账(附件2),按纳税归属期单独统计核算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减除项目金额,并在年度终了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减除: (一)减除凭证内容与实际发生情况不符或虚开的; (二)减除项目金额核算不清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收营业税纳税申报时,应与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信息、纳税申报表、减除项目清单填报的相关内容进行比对,即“票表比对”。对“票表比对”相符的,受理其纳税申报;对“票表比对”不符的,应责令纳税人解释,由税收管理员进行跟踪,对存在漏申报行为的应及时传递给纳税评估部门。各县区局应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减除项目统计表》(附件3)。 第十条 税务机关要建立税负预警制度,坚持管查互动、以查促管。要定期开展税源监控分析,注重运用货运发票税控器具记录的纳税人开票数额、发票在线应用系统开票数额以及“大集中”系统中发票验销金额等,对营业税进行对比分析,对税收负担异常、税负偏低的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评估发现有重大问题的,移交稽查部门稽查。稽查部门应将稽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管理(评估)部门。 第三章 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政策规定: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二)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以上所称联运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参与该项货物运输业务; 2、联运合作方向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3、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将其接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作为原始计帐凭证,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第十二条 建筑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政策规定: (一)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其计税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三)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输配变电工程所使用的变电设备、电缆,电梯、空调设备、锅炉,以及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对建设方提供的这些设备,其设备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第十三条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政策规定: (一)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二)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四)保险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第十四条 邮电通信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政策规定: (一)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可以扣除其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二)电信单位经批准通过特服号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基金会捐款后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三)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由于其计费系统只能按有价电话卡面值出账并按有价电话卡面值确认收入,不能直接在销售发票上注明折扣折让额,以按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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