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国税发[2006]82号 2006-04-12 税屋提示——依据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254号)转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鉴于吉林东光集团有限公司和所属企业生产经营及经济效益的实际情况,其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2005年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由吉林东光集团有限公司统一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吉林东光集团有限公司以后年度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由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根据有关税法规定另行明确。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税 屋附件:吉林东光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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