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延期使用商业零售等旧版普通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国税发[2002]40号 2002-2-22 税屋提示——依据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干式复写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610号)规定,我局下发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商业零售等行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吉国税发〔2001〕87号),规定从2001年7月1日起在全省启用具有统一防伪措施的新版《吉林省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吉林省药品零售统一发票》、《吉林省机动车维修统一发票》,旧版发票从2001年12月31日停止使用。 但据部分地区反映,原有旧版的《吉林省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吉林省药品零售统一发票》、《吉林省机动车维修统一发票》等还有一定的库存量,为了减少因换版工作造成的损失,经研究决定,原旧版《吉林省商业零售发票》、《吉林省药品零售统一发票》、《吉林省机动车维修统一发票》等可延期使用到2002年6月30日,从2002年7月1日起原旧版发票一律停止使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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