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会协[2023]103号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办法》《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惩戒办法》三项监管制度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11-03
摘要:会员的违规行为及最终惩戒决定,应当记入省注协行业诚信档案系统。省注协应将涉及惩戒事务所的检查档案与惩戒决定书等一同归档,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管。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办法》《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惩戒办法》三项监管制度的通知

鲁会协[2023]103号             2023-11-3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加强行业诚信建设,促进会计师事务所提升执业质量,根据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办法》和《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了《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惩戒办法》,已经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

  税屋附件:1——3

  1.《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办法》

  2.《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

  3.《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惩戒办法》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3年11月3日

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引导和督促事务所强化质量管理体系建设,防范系统风险,提升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和执业质量,维护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和《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业质量检查,是指省注协组织开展的对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遵循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职业道德守则等情况的检查,包括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检查结果的评价和处理。

  第三条 省注协接受中注协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按照中注协的统一部署,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对本省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

  第四条 执业质量检查应当遵循风险导向的理念,对事务所的系统风险进行检查。系统风险检查的内容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检查和业务项目检查。质量管理体系检查涉及事务所的风险评估程序,治理和领导层,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业务执行,资源,信息与沟通,监控和整改程序等要素。

  执业质量检查应当坚持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检查与业务项目检查并重,以质量管理体系检查结果指导业务项目检查,以业务项目检查结果支持质量管理体系检查的结论,并对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水平作出整体评价。

  第五条 执业质量检查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准则为标准,严格检查,严格惩戒,切实实现帮助、教育、督促、提高的目的。

  第六条 执业质量检查结果的处理应当注意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充分尊重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

  第七条 省注协建立执业质量检查公告制度。

  第二章 检查周期

  第八条 省注协每年应组织开展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

  对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事务所,以及新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事务所的非证券业务,每5年内至少进行一次执业质量检查。根据中注协有关要求,配合做好对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

  第九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的事务所,可以考虑在一个检查周期内安排两次或两次以上的检查:

  (一)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

  (二)在以往的执业质量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执业质量整体评价结果较差的;

  (三)未按照省注协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

  (四)有拒绝、阻挠和限制检查行为的;

  (五)省注协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检查计划

  第十条 省注协应当按照中注协制定的检查标准和政策,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或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依据、检查目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工作安排和要求等,并报送中注协备案。

  第十一条 在确定被检查事务所名单时,省注协应当对存在下列情形的事务所予以重点考虑:

  (一)业务招投标过程中,明显低价投标、低价中标的;

  (二)股东(合伙人)之间纠纷较大,可能影响执业质量的;

  (三)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的;

  (四)诋毁同行、损害同行利益的;

  (五)受到投诉举报且反映问题严重的;

  (六)新批准设立的;

  (七)新承接的业务可能存在重大审计风险的;

  (八)承接业务数量与事务所人力资源、规模明显不匹配的;

  (九)存在第九条规定情形的。

  第四章 检查人员

  第十二条 省注协建立相对稳定的专职或兼职检查人员队伍,可根据检查工作需要,聘请其他具有专业特长的人员参加检查。

  第十三条 省注协应当合理选择和确定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并对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检查组应当由不少于3名的检查人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检查组受省注协的委派,在省注协授权范围内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检查人员应由职业道德好、专业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的人员以及省注协秘书处工作人员担任。担任检查人员的注册会计师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担任或曾经担任事务所项目负责人以上的职务;

  (二)在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5年以上;

  (三)熟悉会计、审计等专业理论和实务;

  (四)最近3年没有因执业违规行为受到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的权利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被检查事务所的质量管理制度及相关的内部治理、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档案,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与检查相关的资料进行查阅、记录和复印,包括对相关信息系统的查阅和记录;

  (二)对事务所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或发放调查问卷;

  (三)必要时,可将业务报告、相关工作底稿以及其他与检查相关资料调回省注协查阅。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的义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检查中了解到的国家机密、事务所及其客户的涉密信息应当保密,不得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用途,也不得泄露给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

  (二)与被检查事务所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三)保持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被检查事务所的宴请、礼品或礼金等。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参加执业质量检查的工作时间,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规定,折算为当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八条 省注协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向检查人员所在单位及个人支付一定的费用,并对表现优秀的检查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检查纪律的检查人员予以相应的处分。

  第十九条 事务所应当积极推荐检查人员参加检查,并支持其工作。事务所应当保证检查人员在参加省注协执业质量检查期间的业绩考核与评价、薪酬待遇等不因参加检查工作而受到不良影响。

  第五章 检查程序

  第二十条 在实施检查前,省注协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公布被检查事务所名单,并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检查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 被检查事务所应当在接受检查前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按照检查通知要求做好接受检查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被检查事务所应当依据下列要求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一)及时全面提交检查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保证所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为检查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办公条件;

  (三)确定专人负责与检查组的联络;

  (四)妥善安排股东(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和其他相关人员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

  (五)如实回答检查人员的询问,准时参加检查组召集的会议,及时进行意见反馈。

  对于被检查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不配合检查工作,不按时提供相关资料,经提醒或敦促没有效果的,检查组在请示省注协并经其同意后,可以撤出被检查事务所。省注协将对相关事务所予以公告并给予相应的惩戒。

  第二十三条 省注协应当制定检查纪律并传达到检查人员。检查组要向被检查事务所告知检查纪律。检查人员、被检查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检查纪律。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组一般应对事务所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可调阅事务所有关资料进行非现场检查。

  第二十五条 检查组应当在对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检查的基础上,确定业务项目检查的重点。在实施业务项目检查时,一般应当抽取事务所当年度执行的业务。对于自上次接受检查后执行的以往年度或期间的业务,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抽样时应当考虑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检查的结果,并考虑样本选取的充分性和代表性。

  第二十六条 检查组应当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被检查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听取并吸收其合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检查组应当收集检查证据,保证检查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并根据检查证据形成检查意见,向事务所出具检查意见书。事务所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检查组提交反馈意见。检查组从事务所获取的检查证据、反馈意见和重要的沟通事项及结果,应由事务所盖章和相关人员签名确认。对于事务所及其相关人员拒不盖章或签名确认的,检查组应及时向省注协报告,由省注协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八条 检查组应当及时向省注协汇报检查进展情况以及检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接受省注协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检查组应当按照省注协确定的检查标准实施执业质量检查,编制检查工作底稿。

  第三十条 检查组应当在完成检查工作后向省注协提交执业质量检查报告。

  执业质量检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被检查事务所概况;

  (二)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被检查事务所执业质量整体评价结果;

  (四)质量管理体系检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

  (五)业务项目检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

  (六)被检查事务所的反馈意见。

  第三十一条 检查组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归整检查工作底稿,形成检查档案(包括电子档案),统一交省注协保管。检查档案的所有权属于省注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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