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会协[2023]103号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办法》《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惩戒办法》三项监管制度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11-03
摘要:会员的违规行为及最终惩戒决定,应当记入省注协行业诚信档案系统。省注协应将涉及惩戒事务所的检查档案与惩戒决定书等一同归档,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管。

  第十九条 对于省注协查处的违规行为,由惩戒委员会常设执行机构组织检查或调查后,向惩戒委员会提交检查或调查报告。经惩戒委员会常设执行机构研究,对投诉举报不实、违规行为轻微或未造成明显严重后果的,应重视协调工作、坚持化解矛盾,可实施简易程序,即无需召开惩戒委员会会议,必要时采取第五条规定的自律监管措施。

  第二十条 惩戒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现场会议、网络会议或其他形式会议作出决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决定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如出现三种以上意见,且均不过半数时,将最不利于当事人的意见票数依次计入次不利于当事人的票数,直至超过半数为止。

  第二十一条 惩戒委员会在作出惩戒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发送拟惩戒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初步认定的违规事实、拟作出的惩戒种类、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可在收到惩戒告知书后的8个工作日内,向惩戒委员会提交书面的陈述和申辩理由;当事人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权利,不影响作出惩戒决定。

  在提交书面的陈述和申辩材料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向惩戒委员会作口头陈述。

  惩戒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可以要求当事人到惩戒委员会会议上接受委员询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惩戒委员会应当采纳。

  第二十二条 惩戒委员会会议投票表决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确认会员有本办法规定违规行为的,作出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决定;

  (二)确认会员违规事实不成立,或虽然违规但情节轻微的,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惩戒的,作出撤销案件或不予惩戒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惩戒决定通过后,省注协应当制作惩戒决定书。惩戒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惩戒会员是个人会员的,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被惩戒会员是单位会员的,写明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以及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姓名;

  (二)事实和证据;

  (三)惩戒依据和结论;

  (四)提起申诉的权利、期限;

  (五)作出惩戒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惩戒决定通过直接送达、邮寄等方式送达。惩戒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 惩戒的申诉机构和申诉的回避

  第二十五条 省注协理事会下设申诉与维权委员会,负责受理会员对省注协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的申诉,由省注协作出申诉审议决定。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惩戒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六条 省注协秘书处为申诉与维权委员会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该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受理会员提出的申诉;

  (二)负责申诉案件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复查与核实;

  (三)负责提议召开申诉与维权委员会会议;

  (四)负责申诉与维权委员会相关文书的制作、送达、整理归档;

  (五)负责办理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案当事人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常设执行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六章 申诉的程序和决定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省注协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向省注协申诉与维权委员会提起申诉,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当事人提起申诉的,不影响惩戒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在申诉被受理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向申诉与维权委员会作口头陈述。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申诉与维权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到申诉委员会接受委员询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应当采纳。

  第三十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现场会议、视频会议或其他形式会议作出决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决定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如出现三种以上意见,且均不过半数时,将最不利于当事人的意见票数依次计入次不利于当事人的票数,直至超过半数为止。

  第三十一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投票表决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原惩戒决定主要事实认定清楚,次要事实认定不清或不成立的,补正原决定;

  (三)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依据错误,或程序严重不适当的,撤销原惩戒决定,对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查和核实后,重新作出惩戒决定;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不成立的,撤销原惩戒决定,作出不予惩戒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申诉审议决定通过后,省注协应当制作申诉审议决定书。申诉审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是个人会员的,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申诉人是单位会员的,写明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以及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姓名;

  (二)申诉请求和理由;

  (三)申诉与维权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四)申诉审议依据和结论;

  (五)作出申诉审议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三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后的两个月内作出申诉审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的申诉审议决定是最终惩戒决定。改变原惩戒决定的,惩戒决定自申诉审议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维持原惩戒决定的,原惩戒决定的生效日不变。

  第三十五条 申诉审议决定通过直接送达、邮寄等方式送达。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会员的违规行为及最终惩戒决定,应当记入省注协行业诚信档案系统。省注协应将涉及惩戒事务所的检查档案与惩戒决定书等一同归档,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管。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被投诉、被立案调查、被惩戒的会员。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2016年7月11日发布的《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惩戒办法》(会协〔2016〕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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