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会协[2023]103号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办法》《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惩戒办法》三项监管制度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11-03
摘要:会员的违规行为及最终惩戒决定,应当记入省注协行业诚信档案系统。省注协应将涉及惩戒事务所的检查档案与惩戒决定书等一同归档,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管。

  第六章 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省注协应当从以下方面对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和检查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一)执业违规事实是否清楚,检查证据是否确凿,事实的认定是否有充分、适当的检查证据;

  (二)检查工作是否符合检查程序;

  (三)适用的法律、法规、职业准则是否恰当。

  第三十三条 省注协应当根据相应的惩戒制度,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给予相应的惩戒。

  第三十四条 省注协实施惩戒,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执业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当,并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十五条 省注协应当维护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保障其陈述申辩和申诉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省注协应当责成受到惩戒及其他存在一定质量管理缺陷的被检查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省注协应当对事务所整改情况跟踪检查,督促其切实整改。

  第三十七条 省注协应在年度检查工作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向中注协报送年度检查工作总结。

  第三十八条 省注协应公告每年检查的事务所数量、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重点、检查处理结果以及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省注协开展投诉举报检查、专项检查等其他检查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

诚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完善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执业监督,提高行业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以下简称会员诚信档案),是记载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会员诚信状况以及相关信息的载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注协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中的执业会员,即会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会计师。

  第四条 省注协直接负责会员诚信档案的制度制定、管理,会员诚信档案系统开发维护以及全行业诚信信息的分析、披露,并设专人管理会员诚信档案。

  第二章 会员诚信档案的建立

  第五条 会员诚信档案由单位会员诚信档案和个人会员诚信档案构成。分别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良好记录、不良记录和提示记录。

  第六条 单位会员诚信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良好记录:

  1.受到地市级及以上党团组织、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其他部门的表彰、奖励情况;

  2.积极参加省注协组织的各种活动,获得荣誉情况;

  3.热心社会公益活动情况;

  4.其他良好行为。

  (二)不良记录:

  1.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情况,包括公开谴责、通报批评和训诫等;

  2.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情况;

  3.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民事赔偿情况;

  4.其他不良行为。

  (三)提示记录:

  被行业协会下发警示函、约谈提醒等自律监管措施情况。

  第七条 个人会员诚信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良好记录:

  1.受到地市级及以上党团组织、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其他部门的表彰、奖励情况;

  2.积极参加省注协组织的各种活动,获得荣誉情况;

  3.热心社会公益活动情况;

  4.其他良好行为。

  其他从业人员受到的以上表彰、奖励等良好记录,一并纳入到诚信档案管理。

  (二)不良记录:

  1.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情况,包括公开谴责、通报批评和训诫等;

  2.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情况;

  3.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民事赔偿情况;

  4.其他不良。

  (三)提示记录:

  被行业协会下发警示函、约谈提醒等自律监管措施情况。

  第八条 会员诚信档案信息来源包括:

  (一)会员自行申报;

  (二)省注协在工作中信息采集;

  (三)有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社会组织的文件及公告;

  (四)其他途径。

  第九条 会员的良好记录行为由会员自行申报与省注协收集相结合的方式。

  会员受到行业自律惩戒的不良记录或提示记录行为由省注协负责收集;会员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民事赔偿等不良记录,采取会员自行申报与省注协收集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 会员发生本办法规定的良好记录行为和不良记录行为情形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填写会员诚信信息申报表(详见附件),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省注协申报。会员对自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会员应加强与省注协沟通,对省注协已经收集获取的诚信信息,会员无须申报有关材料。

  省注协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确认后,录入会员诚信档案系统。

  第十一条 省注协对会员作出行业自律惩戒或监管措施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录入会员诚信档案系统。

  第十二条 会员认为其诚信档案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省注协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省注协应当自受理更正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会员诚信档案的管理

  第十三条 会员诚信档案的相关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长期保存,诚信档案系统的当前记录期为3年,期满后转为系统历史记录,公众查询不再显示。

  第十四条 省注协建立会员诚信档案公示与查询系统。

  (一)会员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因执业行为受到民事赔偿除外)为公示信息,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省注协官网直接查询。

  (二)会员的提示记录、因执业行为受到民事赔偿等为非公示信息。

  第十五条 基于会员诚信档案系统,省注协开发会计师事务所无违规证明线上开具系统,对三年内未受到行业自律惩戒、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实现在线申请开具无违规证明功能。

  第十六条 有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依法检查、调查会员执业情况,需要查询会员非公示信息的,省注协可以提供与检查、调查事项相关的信息。查询者应当承诺不将查询到的诚信档案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 会员诚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会员诚信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擅自修改会员诚信信息,不得遗漏、有选择性地记录诚信信息,不得泄露会员诚信信息。

  第十八条 会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有关诚信资料信息,或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省注协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惩戒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惩戒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规范对会员违规行为的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和《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惩戒,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会员,是指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中的执业会员,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 省注协实施惩戒,应当遵循客观和公正原则,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保障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得到贯彻执行。实施惩戒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当。

  第四条 对省注协实施的惩戒,会员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对惩戒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第五条 省注协对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线索,移交有权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省注协对存在执业违规行为,但尚不构成行业惩戒的,可以采取下发警示函、约谈提醒(包括现场、网络、电话会议等形式)、责令单位会员内部问责、责令单位会员整改、强制培训等自律监管措施,可以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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