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部分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3-26
摘要: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部分失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2023-03-26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本法规中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之前到期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相关解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继续按照5%税负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小型微利企业都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当于5%税负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再分段了。

来源:小陈税务    2023.03.28 

相关解读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