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公开征求《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深财会[2023]121号 2023-12-21 为切实提升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能级和竞争力,构建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会计现代服务业新格局,8月11日,我局印发了《加快我市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深财会〔2023〕71号)。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我局研究起草了《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增强实施细则研究制定的科学性,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4年1月2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1.信函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1706室会计处,联系电话:0755-83938739。请在信封上注明“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字样。 2.电子邮件。邮箱:szcwkjc@szfb.sz.gov.cn。 以单位名义反馈的,请在意见后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的,请在意见后注明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并手写签名确认。 特此通知。 税屋附件: 1.《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起草说明 深圳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1日 附件1 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加快我市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深财会〔2023〕71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切实提升我市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能级和竞争力,构建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服务业新格局,规范《行动计划》有关奖励补贴申报流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报单位(个人)除符合本实施细则等规定的项目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一)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经营并满足持续设立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 (二)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工作的行业从业人员。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深圳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发布《行动计划》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预算编报,对申报事项进行复审、公示及处理申诉,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奖励补贴经费加强监管。 第四条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和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市评协”)负责组织《行动计划》项目申报、收集项目申报材料、对申报单位(个人)申报事项进行初审,主要审核申报单位(个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完整、真实,并将申报材料初审结果报送市财政局;协助市财政局发布《行动计划》项目申报通知、完成预算编报和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协助市财政局完成《行动计划》工作的宣传推介和政策解读。 第五条 申报单位(个人)应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前提下,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申报项目,提交项目申报表等材料,配合市财政局及市注协、市评协完成申报审核等相关工作。申报单位(个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奖励补贴。受理申报后相关申报资料将不予退还(原件、正本除外)。 第三章 奖励方向、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按照《行动计划》第二条“主要措施”第(一)项中第1点和第2点有关规定,奖励落户我市的国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总部及机构主要负责人。 (一)奖励条件 1.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在申报年度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进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公布的最新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以下简称“百强排名”); (2)实行一体化管理的分支机构数量不少于10家; (3)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少于100名(含分所); (4)《行动计划》实施期间正式落户我市。 2.资产评估机构总部在申报年度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进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公布的最新年度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百家机构名单(以下简称“百强排名”); (2)实行一体化管理资产评估分支机构不少于10家; (3)资产评估师数量不少于100名(含分支机构); (4)《行动计划》实施期间正式落户我市。 (二)奖励标准和发放形式 1.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总部 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总所、资产评估机构总部,按照全国百强排名情况,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奖励资金分三年发放,申报通过后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奖励金额为奖励总额比例的40%、30%、30%。未能保持奖励条件的,当年的奖励不予发放。 2.机构主要负责人 对已享受上述落户奖励的会计师事务所总所、资产评估机构总部,按照机构落户奖励额度的10%,给予落户机构主要负责人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分三年发放至申报单位总部账户,申报通过后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奖励金额为奖励总额比例的40%、30%、30%。未能保持奖励条件的,当年的奖励不予发放。 第七条 按照《行动计划》第二条“主要措施”第(二)项中第3点有关规定,奖励新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 (一)奖励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在申报年度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15名以上由注册会计师担任的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条件; 2.6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3.书面合伙协议; 4.在《行动计划》实施期间取得执业许可,且奖励发放期间事务所营业收入持续增长。 (二)奖励标准和发放形式 对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成立后第一个完整年度的营业收入情况,给予培育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奖励资金分三年发放,申报通过后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奖励金额为奖励总额比例的40%、30%、30%,未能保持奖励条件,当年度奖励不予发放。 第八条 按照《行动计划》第二条“主要措施”第(二)项中第4点有关规定,奖励进入全国百强排名的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 (一)奖励条件 申报单位在申报年度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第一次进入中注协、中评协公布的全国百强排名; 2.再次进入中注协、中评协公布的全国百强排名,且在过去的三个年度全国百强排名中至少有一次进入,申报年度百强排名高于之前年度最高排名。 (二)奖励标准和发放形式 1.首次进入奖励 按照首次进入的百强排名,奖励分为四档,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机构按首次进入的最高档次享受奖励,不可同时享受较低档次的首次进入奖励。申报通过后一次性发放奖励金额总额的100%。 2.排名提升奖励 按照提升名次,奖励分为四档,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按照分档次累计原则计算排名提升奖励,不同档次内的具体排名奖励额度不同。申报通过后一次性发放奖励金额总额的100%。 首次进入奖励与排名提升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九条 按照《行动计划》第二条“主要措施”第(三)项中第6点有关规定,奖励首次服务资本市场的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 (一)奖励条件 1.会计师事务所在申报年度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成立后首次开展IPO审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服务(不含新三板)的会计师事务所; (2)成功为企业(公司)出具审计报告、企业(公司)股票成功发行、出具年度报告并完成全部收款; (3)会计师事务所未因该项业务的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自律惩戒。 2.资产评估机构在申报年度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成立后首次开展并完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重大基础设施公募REITs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 (2)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成功开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按照《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常态化发行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1〕958号)等规定,成功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公募REITs业务且项目收费金额大于50万元; (3)资产评估机构未因该项业务的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自律惩戒。 (二)奖励标准和发放形式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按照申报单位数量和业务金额等情况给予奖励,年度合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申报通过后一次性发放奖励金额总额的100%。 第十条 按照《行动计划》第二条“主要措施”第(三)项中第7点有关规定,奖励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做精做专。 (一)奖励条件 申报单位在申报年度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被财政部认定为“专精特”典型示范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 2.入选市级、省级、国家级“专精特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 (二)奖励标准和发放形式 1.被财政部认定的“专精特”典型示范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入选市级、省级、国家级“专精特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获评“专精特新”情况分为三档,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与我市其他“专精特新”奖励重复的,按就高补齐原则进行奖励。 申报通过后一次性发放奖励金额总额的100%。 第十一条 按照《行动计划》第二条“主要措施”第(五)项中第15点有关规定,奖励市注协、市评协开发建设行业基础设施。 (一)奖励条件 申报单位在申报年度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开发建设本行业智能审计作业平台及辅助工具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 2.投入经费开发建设作业平台及辅助工具并免费推广; 3.开发建设的作业平台及辅助工具被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及行业内机构共同认定技术水平先进、降本增效明显。 (二)奖励标准和发放形式 按照市注协、市评协投入经费的30%,给予协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申报通过后一次性发放奖励金额总额的100%。 第十二条 按照《行动计划》第二条“主要措施”第(四)项中第10点有关规定,奖励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 (一)奖励条件 申报单位在申报年度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行动计划》实施期间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并稳定运行12个月以上且境外年度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所在国家或地区上年度会计报表日官方汇率折算); 2.分支机构须与总部品牌统一、收入纳入申报单位合并报表。 (二)奖励标准和发放形式 按照设立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数目,给予每家会计师事务所总所、资产评估机构总部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申报通过后发放一次性奖励金额总额的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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