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惩戒的种类与适用 第六条 省注协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惩戒的种类有: (一)训诫;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第七条 会员具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给予惩戒: (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 (三)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 (四)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准则的; (五)违反中注协和省注协自律管理有关规定的; (六)应当实施惩戒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会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第九条 会员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一)在职业活动中,违反诚信原则的; (二)在执行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时,违反职业道德守则有关独立性的相关要求的; (三)在作出职业判断、发表专业意见时,违反客观和公正原则的; (四)未能按照有关规定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在承接业务和提供专业服务时,缺乏适当的专业胜任能力的; (五)在执业过程中没有保持应有的关注、勤勉尽责的; (六)违反保密原则,泄露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或其他关键敏感信息的; (七)非执业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损害职业声誉的; (八)向公众传递信息以及推介自己和工作时,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未能诚实、实事求是,损害职业形象的; (九)在提供专业服务时,违反职业道德守则有关收费的相关规定的; (十)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 第十条 会员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一)未按规定制定审计计划的; (二)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审计结论的; (三)因过失出具不恰当审计报告的; (四)未按规定编制、归整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 (五)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 (六)与客户通同作弊,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七)其他违反业务准则的行为。 会员执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未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的,参照前款实施惩戒。 第十一条 会员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一)未按规定制定质量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制定政策和程序,以营造良好的环境支持质量管理体系其他组成部分的设计、实施和运行的; (三)未按规定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 (四)未按规定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事务所恰当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业务并出具恰当报告的; (六)未按规定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 (七)未合理保证项目组在出具业务报告后及时完成最终业务档案的归整工作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业务工作底稿的; (八)未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与质量管理制度相关的政策和程序具有相关性和适当性并有效运行的; (九)其他违反质量管理相关准则的行为。 第十二条 会员违反中注协和省注协自律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一)违反有关规定实施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如:恶意压价竞争、非法设立分支机构、非法广告宣传、提供分成回扣佣金、出卖公章等; (二)对注册会计师管理不规范,存在兼职、挂名等不能专职执业行为的; (三)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冒用他人名义签名执业的; (四)违反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存在冒名顶替参加培训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违反注册会计师注册、转所、任职资格检查等有关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中注协和省注协有关行业自律工作规定的。 第十三条 会员阻挠或拒绝省注协的执业质量检查和调查,拒绝确认检查意见或沟通事项,应当给予公开谴责;存在不按时提供相关检查资料以及其他不配合检查工作情形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惩戒: (一)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予惩戒的行为的; (二)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性质的应予惩戒的行为的;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规行为发生后,尤其是被检查和调查期间篡改、编造、隐匿、销毁审计工作底稿等证据的。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惩戒: (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报告其违规行为的; (三)主动配合查处其违规行为的; (四)自觉纠正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 轻不良后果的。 第三章 惩戒的实施机构和惩戒的回避 第十六条 省注协理事会下设惩戒委员会,负责对省注协查处的违规行为实施惩戒,由省注协作出惩戒决定。 第十七条 省注协秘书处为惩戒委员会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该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投诉和相关部门移送的会员相关案件; (二)负责会员违规行为的检查和调查; (三)负责提议召开惩戒委员会会议; (四)负责惩戒委员会相关文书的制作、送达、整理归档; (五)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投诉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案当事人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惩戒委员会常设执行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四章 惩戒的程序和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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