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1-19
摘要:为了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税收票证管理是指地税机关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要求、手续,对税收票证的设计和印制、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和停用、审核、盘点、损失处理、核算和检查等各环节进行的管理。

  第三条 地税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重庆市辖区内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应严格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所列举的属于地税部门管理的税收票证。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不包括存储在税收征管系统中纸质税收票证的电子信息。纸质税收票证的基本联次包括收据联、存根联、报查联。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存根联由地税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留存;报查联由地税机关做会计凭证或备查;各种税收票证具体联次及用途详见附件1。

  第五条 地税机关、代征代售人征收税款时应当开具税收票证。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地税机关应当开具。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第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的收入规划核算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市局收入规划核算处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各区县地税机关收入核算部门必须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并配备专职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直接向地税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发放税收票证并办理结报缴销等工作的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等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地税机关)必须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

  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和税收票证开具(含印花税票销售)岗位必须分设,不得一人多岗,税收票证管理岗位不得身兼开票职责,临聘人员不得从事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工作。

  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应当由专人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税收票证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市局收入规划核算处主管全市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定全市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监督其贯彻实施。

  2、负责本级权限范围内的各种税收票证的设计、印制、领发、保管、盘点、停用、损失核销、核算、归档、检查、销毁等工作。

  3、组织、指导实施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4、组织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5、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二)区县级及以下地税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做好本区域内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开具、作废、结报缴销、审核、盘点、停用、损失核销、移交、核算、归档、检查、销毁等工作。

  2、指导和监督下级地税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3、具体实施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4、组织实施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5、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三)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人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税款以及代售印花税票过程中应当做好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妥善保管从地税机关领取的税收票证,并按照地税机关要求建立、报送和保管税收票证账簿及有关资料。

  2、为纳税人开具并交付税收票证。

  3、按时足额解缴税款、结报缴销税收票证。

  4、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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