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1-19
摘要:为了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 销毁票证包括已填用票证的存根联和报查联、填用作废的全份票证、印制不合格票证、停用票证、损失残票、损失后追回票证以及印发税务机关规定销毁的票证。

  已填用票证存根联、报查联和填用作废的全份票证、账簿以及其他税收票证资料应在规定保管期限后销毁。

  第四十九条 印花税票销毁时,应由区县地税机关两人以上共同清点,编制《税收票证销毁清册》,逐级上缴由市局负责销毁;未填用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固定金额)、《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完税证明》、《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需要销毁的,应由区县地税机关两人以上共同清点,编制《税收票证销毁申请审批表》,报市局批准后编制《税收票证销毁清册》,经区县监察部门复核并监督销毁。

  其他各种税收票证、账簿和税收票证资料需要销毁的,由区县地税机关票证管理人员清点并编制《税收票证销毁清册》,报区县地税机关审批,指派两人以上进行监督销毁。

  税收票证专用章戳需要销毁的,由负责刻制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区县地税机关编制《税收票证销毁清册》,指派两人以上进行监督销毁。

  第五十条 地税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等税收票证领用单位(人)应当按税收票证种类设置《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根据《税收票证领发单》、《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税收票证损失核销报告审批单》等凭证逐笔登记。

  第五十一条 基层地税机关应当按地税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等税收票证领用单位(人)设置《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按税收票证种类设置《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根据《税收票证领发单》、《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税收票证损失核销报告审批单》、《税收票证停用和批量作废申请审批单》等凭证,对各种税收票证的领发、开具、作废、损失核销、停用和批量作废的数量、字轨和号码逐笔进行登记核算。

  第五十二条 市、区县地税机关应当按税收票证种类、领用单位设置《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根据《税收票证领发单》、《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税收票证损失核销报告审批单》、《税收票证停用和批量作废申请审批单》等凭证,对各种税收票证的印制、领发、开具、作废、损失核销、停用和批量作废的数量、字轨和号码及时进行登记和核算,按月结账,按期编制《税收票证用存报表》。

  第五十三条 已填用的票证(作为会计凭证的除外)和作废票证,账簿以及其他税收票证资料按照一定的方法整理、装订加具封面,并按规定期限进行归档保存。

  (一)归档票证的范围

  已填用票证、作废票证、票证账簿、票证报表和其他票证资料。

  (二)归档票证的装订

  1、已填用、作废的税收票证,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税收业务发生的时间顺序、用票人和票证号码顺序进行装订。

  2、每册票证的排列顺序为:票证结报缴销单、作为汇总缴纳税款的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报查联、与汇总凭证对应的各类票证报查联、其他票证报查联、全份作废票证。

  3、申请开具完税证明的,将税收完税证明开具申请表与提交的相关材料与完税证明存根联一起装订。

  4、纸质票证装订封面、封底按税收票证规格统一印制,要求按月装订,每册的厚度一般不超过500张(约3厘米),做到数据准确、顺序规范、查对方便、整齐牢固。

  (三)归档票证的保管期限

  1、纸质税收票证、账簿以及其他税收票证资料,整理装订成册后,保存期限为五年。

  2、作为会计凭证的纸质税收票证保存期限为十五年。

  3、数据电文税收票证、账簿以及其他税收票证资料,应当通过光盘等介质进行存储,确保数据电文税收票证信息的安全、完整,保存时间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税法规定、国家预算制度、国家金库制度和票证管理制度,对税收票证各工作环节进行认真审核和检查。

  (一)日常审核。票证开具人员对已填用的票证要逐份进行审核;基层地税机关票证管理人员对结报缴销的票证要进行严格的复核;区县地税机关应经常对基层地税机关结报缴销的票证、账、表组织抽审和会审。

  (二)专项检查。各级地税机关定期或不定期地采取自查、互查、抽查、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票证的领发、保管、使用、结报缴销、作废、损失处理和核算、票证专用章戳的规范使用等项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或有重点的清理检查。

  (三)基层地税机关每季进行一次全面的票证清查;区县地税机关每半年组织一次票证检查;市局每年组织一次票证抽查,抽查单位不得少于总数的30%。

  (四)区县地税机关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查验税收征管系统中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开具、作废等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将问题、原因、处理措施及处理结果及时登记和上报。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差错,应及时登记“税收票证审核(检查)表;对需要更正的差错,应及时进行纠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对定期检查的情况,应及时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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