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1-19
摘要:为了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税收完税证明的开具

  (一)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银行卡刷卡缴税(即采取POS机刷卡缴税方式),刷卡成功后当场开具。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应出具银行转(收)讫的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地税机关审查核实税收征管系统缴(退)库电子信息后开具。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凭其他完税凭证复印件,同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地税机关审查核实税收征管系统缴库电子信息后开具。

  (四)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由纳税人填写《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申请表》,同时提供原持有联次遗失的登报声明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地税机关审查核实税收征管系统缴库电子信息后开具。

  (五)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由纳税人填写《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申请表》,同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地税机关审查核实税收征管系统缴库电子信息后开具。

  (六)纳税人遗失税收完税证明的,由纳税人填写《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申请表》,同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地税机关审查核实税收征管系统缴库电子信息后,复印原税收完税证明存根联,并加盖税收征税专用章。

  第二十八条 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的开具

  (一)地税机关收到银行进帐回执联或收帐通知单后,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二)原则上地税机关不直接收取现金,确实需要收取现金的,在收取现金后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并将现金在当日,最迟次日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

  第二十九条 因开具错误作废的纸质税收票证,应当在各联注明“作废”字样、作废原因和重新开具的税收票证字轨及号码。《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完税证明》、《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应当全套保存;其他税收票证的纳税人所持联次或银行流转联次无法收回的,应当注明原因,并将纳税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或银行文书代替相关联次一并保存。开具作废的税收票证应当按期与已填用的税收票证一起办理结报缴销手续,不得自行销毁。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作废的,应当在税收征管系统中予以标识,已经作废的数据电文税收票证号码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条 地税机关开具税收票证后,纳税人向银行办理缴税前丢失的,由纳税人填制税收完税证明开具申请表,同时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地税机关审查核实税收征管系统开票信息后作废原票证并重新开具。

  第三十一条 纸质税收票证各联次各种章戳应当加盖齐全。

  第三十二条 地税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与税收票证管理人员之间,基层地税机关与上级地税机关之间,应当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 用票人结报缴销票款必须坚持“三带四查”制度。三带:即带《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或《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带已填用和未填用票证;带已收的税款或税款汇总缴库的相关凭证。四查:即当面查清票证使用份数;当面清点交付税款;当面销号记帐;当面查清结存票证数量、号码并互相签字确认。

  地税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结报缴销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时,应当将已开具税收票证的存根联、报查联等联次,连同作废税收票证、需交回的税收票证及未开具的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一并办理结报缴销手续。在办理税款结报缴销手续时,应当填制《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连同所收取的税款或税款汇总缴库的相关凭证(《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或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税款的结算和税收票证的结报缴销,核对无误的,双方互相签字并登记《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代征代售人和扣缴义务人还应当报送代征、代扣税款报告表,用于对代征代售、代扣代收税款的核算及手续费的支付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地税机关应当积极引导代征代售人和扣缴义务人报送代征代售、代扣代收税款电子明细清单,列明纳税人名称、税种、税目、税款所属时期、税额、已开具税收票证字号等。

  地税机关、代售人销售印花税票应当同时开具《印花税销售凭证》;基层地税机关印花税票销售人员、代售人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票款结报缴销时,应当持《印花税票销售凭证》一并办理。

  结报缴销其他非现金管理税收票证时,填票人员应持已填用、应缴销的其他票证的相应联次,连同作废等票证一并办理结报缴销手续。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由税收征管系统自动生成《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进行结报。

  对丢失已开具视同现金管理税收票证而未作结报缴销处理的,应由税收票证开具人员向纳税人方取得收据联复印件,提供方需在复印件上加注“此件由xx单位或人提供,与原件无误”字样,并签字或加盖印章,据此办理结报缴销。

  第三十四条 税收票款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结报缴销。地税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代征代售人开具税收票证(含销售印花税票)收取现金税款时,办理结报缴销手续的时限要求是:

  (一)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地税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应于收取税款的当日或次日将税款解缴入库,并于5天之内办理票款的结报。

  (二)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的,地税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双限”制度,即10天必须结报一次,税款达1000元必须结报,并同时缴销税票。

  (三)代征代售人收取现金税款的,对其代征税款的结报期限,在保证票款安全的前提下,可适当调整,但期限不得超过30天,额度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并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对超过3个月无票证使用记录的,可暂时收回其所有票证。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地税机关应积极引导其按日办理税款的解缴入库。

  (四)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款解缴期限一并办理结报缴销。

  地税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应按月办理其他非现金管理票证的结报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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