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1-19
摘要:为了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固定金额)、《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印花税票、税收完税证明和《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应当视同现金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税收票证应当按规定的适用范围填开,不得混用。

  第三章 印 制

  第十七条 印花税票以及其他需要全国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税收票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和要求,由市局确定的企业集中统一印制。

  禁止私自印制、倒卖、变造、伪造税收票证。

  第十八条 印制税收票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税收票证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四)有安全、良好的保管场地和设施。

  印制税收票证的企业应当按照地税机关提供的式样、数量等要求印制税收票证,建立税收票证印制管理制度。

  税收票证印制合同终止后,税收票证的印制企业应当将有关资料交还委托印制的地税机关,不得保留或提供给其他单位及个人。

  第十九条 税收票证应当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第二十条 除税收票证监制章外,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等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刻制的内容和要求由市局确定,其刻制权限下放区县地税机关。刻制的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必须上报市局留底归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市局税收票证管理岗应当对印制完成的税收票证质量、数量进行查验。查验无误的,办理税收票证的印制入库手续;查验不合格的,对不合格税收票证监督销毁。区县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发现税收票证质量、数量有误的,应及时报告市局税收票证管理岗。

  第四章 使 用

  第二十二条 为了加强票证印制和领用的计划性,确保票证领发安全,防止票证领发数量、号码发生差错和票证浪费,各级地税机关必须按照下列要求发放、领取税收票证:

  (一)定期编报税收票证领用计划。各区县地税机关应根据本地区税收票证使用情况,定期向市局编报税收票证领用计划。

  (二)专人领取或发送。税收票证应由票证管理人员领取,不得委托他人捎带或代领,更不得以包裹、信件邮寄。税收票证的运输应确保其安全、保密。

  (三)领发手续必须齐全严密

  1、各级地税机关领发票证时,必须由领、发人员当面共同清点领发票证,核对无误后,在税收征管系统中打印《税收票证领发单》,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各执一联,据此作为登记票证账簿的原始凭证。

  2、用票人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的,必须持《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领发双方各持一册)领取,当面共同清点后,领发双方交换《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互为对方登记领发票证种类、数量、字轨号码及领发时间,并在《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上共同相互签字。

  3、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向地税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人发放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时,应当拆包发放,并且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的用量。

  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办理结报的,不得继续发放同一种类的税收票证。

  其他种类的税收票证,应当根据领用人的具体使用情况,适度发放。

  4、税收票证的领发应严格遵循由市局—区县局—税务所、办税厅—地税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或代征代售人的程序领发。不得越级领取,做到一级管一级,层层把关负责,分清责任防止差错。地税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人领用票证必须做到月领月结、勤领勤缴,在保证征收工作需要的同时,要防止票证积压。

  第二十三条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按照税收征管系统自动生成税收票证号码,分配给税收票证开具人员,就视同发放。数据电文税收票证不得重复发放。登记数据电文税收票证领发情况的《税收票证领发单》由税收征收系统自动生成。

  第二十四条 地税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应当妥善保管纸质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区县及以上地税机关应当设置具备安全条件的税收票证专用库房;基层地税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应当配备税收票证保险专用箱柜。确有必要外出征收税款的,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应当随身携带,严防丢失。

  第二十五条 税收票证开具人员在填用票证时,必须先检查票证联次、号码、品质等印制质量,做到先领先用,顺序填开,对税收征管系统提示的票证号码与纸质票证号码校验一致后方可开具。

  税收票证应当分纳税人开具,同一份税收票证上,税种(费、基金、罚没款)、税目、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所属时期不同的,应当分行填列。

  税收票证栏目内容应当填写齐全、清晰、真实、规范,不得漏填、简写、省略、涂改、挖补、编造,多联式税收票证应当一次全份开具。

  第二十六条 税收收入退还书应当由县以上地税机关税收会计填开,纸质《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须经同级地税机关局领导签发后方可向国库传递或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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