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1-19
摘要:为了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八条 税收票证包括税收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完税证明、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

  第九条 税收缴款书是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地税机关、扣缴义务人以及代征代售人据以征收、汇总税款的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一)《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由纳税人、地税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向银行传递,通过银行划缴税款到国库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

  1、纳税人自行填开或地税机关开具,纳税人据以在银行柜面办理缴税(转账或现金),由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

  2、地税机关收取现金税款、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代征代售人代征税款后开具,据以在银行柜面办理税款汇总缴入国库。

  3、地税机关开具,据以办理“待缴库税款”账户款项缴入国库。

  该票证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

  (二)《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纳税人以现金、刷卡(未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方式向地税机关缴纳税款时,由地税机关开具并交付纳税人的纸质税收票证。代征人代征税款时,也应开具本缴款书并交付纳税人。

  该票证分手工票和计算机票两种,计算机票手工填写一律无效。

  (三)《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固定金额)。是指票面印有壹圆、伍圆、伍拾圆固定金额的纸质票证。它是一种有价证券,主要用于地税机关和代征单位对流动性零散税收的征收管理。该票证不得用于征收固定纳税户的各项收入,也不得发放给扣缴义务人使用。

  (四)《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时开具并交付纳税人的纸质税收票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了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的,可不再开具本缴款书。

  该票证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

  (五)《税收电子缴款书》。地税机关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的电子缴款信息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发送给银行,银行据以划缴税款到国库时,由税收征管系统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税收票证。

  第十条 税收收入退还书是地税机关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使用的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一)《税收收入退还书》。地税机关向国库传递,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

  该票证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

  (二)《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地税机关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由税收征管系统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税收票证。

  第十一条 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是地税机关或印花税票代售人在征收印花税时向纳税人交付、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一)印花税票。印有固定金额,专门用于征收印花税的有价证券。纳税人缴纳印花税,可以购买印花税票贴花缴纳,也可以开具税收缴款书缴纳。采用开具税收缴款书缴纳的,应当将纸质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证明粘贴在应税凭证上,或者由地税机关在应税凭证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地税机关和印花税票代售人销售印花税票时一并开具的专供购买方报销的纸质凭证。

  该票证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

  第十二条 税收完税证明是地税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

  (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本条所称其他凭证是指记载车船税完税情况的交强险保单等税法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能够作为已完税情况证明的凭证。

  (三)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

  (四)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是指地税机关为纳税人连续期间纳税情况汇总开具完税证明的情形。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

  税收完税证明分表格式和文书式两种。按照本条的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形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为表格式;按照本条第(四)款规定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为文书式,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不得作为纳税人的记账或抵扣凭证。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开具税收票证,地税机关核实税款缴纳情况后,应当为纳税人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税收完税证明仅限计算机开票有效。

  第十三条 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是地税机关收取代保管资金时使用的专用纸质票证,其适用范围:

  (一)个人出售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

  (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按现行规定交纳的发票保证金。

  (三)纳税担保金。

  (四)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扣押的现金。

  (五)税收强制执行拍卖、变卖的款项。

  (六)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税收业务需要确定的其它资金。

  第十四条 税收票证专用章戳是指地税机关印制税收票证和征、退税款时使用的各种专用章戳,具体包括:

  (一)税收票证监制章。套印在税收票证上,用以表明税收票证制定单位和税收票证印制合法性的一种章戳。

  (二)征税专用章。地税机关办理税款征收业务,开具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等征收凭证时使用的征收业务专用公章。

  (三)退库专用章。地税机关办理税款退库业务,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退库凭证时使用的,在国库预留印鉴的退库业务专用公章。

  (四)印花税收讫专用章。以开具税收缴款书代替贴花缴纳印花税时,加盖在应税凭证上,用以证明应税凭证已完税的专用章戳。

  (五)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地税机关办理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取、支付和管理业务时使用,并在地税机关代保管资金账户开户银行预留印鉴的税务代保管资金业务专用公章。

  (六)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规定列入税收票证管理的其他税收票证专用章戳。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5-6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