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开票算虚开吗?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23-08-24
摘要: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

  提前开票算虚开吗?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解答:

  是否属于虚开发票,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有交易合同、收付款、物流等证明材料,可以证明提前开具发票与经济交易内容相符的,就不属于虚开发票。否则,没有证据材料能证明开具发票有经济交易的,则为虚开发票。

  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如果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但是提前开具发票的,以发票开具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日。

  提前开票的,有可能是提前收取了受票方支付的款项,也有可能虽然提前开票但没有收取。

  比如:

  1.提前开具下季度或下年度的房屋租金发票

  (1)没有提前收取租金的:

  借:应收账款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实际收到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收账款等

  (2)提前开具发票同时提前收取租金的: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在租赁期间分摊确认租赁收入:

  借:预收账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等

  2.提前开具销售货物发票

  (1)发票随货发出,但不满足会计确认收入的:

  借:发出商品/合同资产

    应收账款-xx

    贷: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后期满足会计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合同资产

  (2)发票随货发出,且满足会计确认收入的: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同时,结转成本。

  (3)发票已开但货未发款未收:

  借:应收账款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发票已开但货未发款已收:

  借:银行存款等

    贷:合同负债/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后期发货等满足收入确认标准的:

  借:合同负债/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结转成本。

  作者: 彭怀文


  一、先卖后买的存在

  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9号公告)

  二、提前开票算不算虚开——不算

  对于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9号公告规定的行为类型,因其本质上是一种法律允许的行为,就不能冠以“虚开”之名。对这种行为,税务行政机关已经明确排除了其行政违法性,而对于刑法中以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为前提的行政犯来说,该行为自然丧失了构成刑事犯罪的刑事违法性;就本质来说,这种行为也确实不具有作为犯罪最本质特征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因而,这种被行政法认可的行为当然不可能构成犯罪。

  ——摘自《论“有货”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定性》(姚龙兵,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四、提前开票的账务处理

  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摘自《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五、申报表不一致

  增值税申报表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会计口径收入会出现不一致,属于正常。

  来源:小崔财税    作者:崔秀峰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相关解析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