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国税函[1999]56号 1999-08-26 税屋提示——依据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来,各地询问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中,对下岗职工的问题如何处理,现明确如下: 一、持有劳动、工会等部门核发的证件的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经营规模较小的。在经营初期,经税务部门调查,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确有困难的,可只填报税务登记表,并附上相关证明的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留存,可暂不发登记证的正、副本。免收税务登记费用。 二、已从事个体经营多年,补办和重新办理下岗证明的职工,应办理税务登记证,纳入正常的征收管理。 特此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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