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税函[2023]141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20221053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2-07-15
摘要:我局将一如既往地继续认真落实国家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并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解读,优化办税流程,依法依规积极为市场主体减负,助力我省自贸区长足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20221053号提案的答复

闽税函[2023]141号          2022-7-15

赵文胜委员:

  《关于支持在福建自由贸易区“内外”联动,试点开展技术交易转让的财税政策创新研究的建议》(2022105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的提案对于进一步发挥福建自贸区改革创新制度优势、大力推进福建省与发达地区技术交流合作,提出了具有针对性和建设性的建议。对此,我局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展开讨论分析,研究提出下一步的工作思路。

  一、措施与成效

  (一)推进专利技术转移转化

  近年来,福建省为深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畅通技术要素流转渠道,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价值专利转化运用,出台和修订了促进专利技术转化、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扶持政策,有力促进了专利技术供需对接。同时,依托海丝中央法务区自贸先行区政策,加快知识产权服务业聚焦区暨“知识产权CBD”建设,为专利技术转移、转化交易提供知识产权要素供给侧保障。建设完善“知创中国”“知创福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为自贸区创新主体提供专利数据检索、知识产权运营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接等服务。

  (二)落实相关惠及自贸区企业的税收政策

  1.企业所得税方面

  为激励企业技术创新,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持续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50%税前加计扣除,逐步提高到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100%税前加计扣除,同时允许企业在10月份办理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选择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优惠,进一步加大了优惠力度,鼓励企业不断增加研发投入。2022年又扩大到科技型中小企业100%税前加计扣除,已涵盖大多数有研发活动的企业。

  2.增值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三)开展专利涉税问题调研

  我局积极开展技术交易转让的财税政策调研,对自贸区内支持开展对海外及台湾地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价值专利的技术收储、转让、交易活动的相关建议涉税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1.对于自贸区区内企业,开展技术交易享受关内境外保税政策

  自贸试验区一般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组成。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行特殊税收政策,实行“境内关外”运作方式,有保税、免税、退税、征税等规定,对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境外有形货物,予以保税。目前国家暂无技术交易享受关内境外保税政策及业务。

  2.对于区外企业,从区内企业所购得的技术专利,允许享受福建省已出台支持创新的财税政策,视同制造研发费用并予一次性加计扣除100%(无形资产摊销比例为20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的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该政策支持科技创新,鼓励制造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适用于自身开展研发活动或委托研发的企业。区外企业购买专利技术,需根据区外企业具体情况判定是否符合政策适用条件。

  3.对于向区内企业提供专利分析、二次开发、技术交易及相关咨询服务的区外企业,允许视同享受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其中,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对符合条件的区外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无需视同享受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不折不扣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我局将一如既往地继续认真落实国家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并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解读,优化办税流程,依法依规积极为市场主体减负,助力我省自贸区长足发展。

  (二)持续开展涉税调研

  我国的税权高度集中,除中央明确授权外,地方政府、省级及省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将立足税务部门工作职能,持续开展技术交易转让的财税政策调研,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委员有关涉税建议。

  非常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继续加强沟通联系,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更好地改进工作,共同促进我省自贸区企业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陈慕斌

  联系人:卢建捷

  联系电话:0591-87098234,13706063346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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