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的说明(2011.6.8) 一、现行农产品抵扣政策实施的背景 二、现行农产品抵扣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经常引起所谓“高征低扣”的误解和争论 (三)引发了大量的偷骗税案件。 偷骗税的手段主要有:其一,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产品时,利用政策漏洞虚开收购发票,多列金额和数量,虚增进项税额以达到偷税的目的;其二,虚开收购发票以虚增进项税额,进而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利,帮助其他纳税人偷骗税;其三,向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产品时,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既使自己多抵扣税款,也帮助销售方逃避监管。针对农产品收购发票存在的问题,各级税务机关采取了诸如实地盘点、审核检查、纳税评估等多项措施加强监管,但由于税制缺陷的局限,始终难以取得明显的效果,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偷骗税的大案要案仍然屡禁不止,时有发生。农产品抵扣政策管理已成为我国增值税征管工作中一个突出的难点问题。 为了解决农产品抵扣政策面临的上述问题,从2005年起,我们曾研究过收购农产品定额扣税、第三方付款确认抵扣等管理方式,但由于农产品收购行为复杂多样,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在现有制度下,各种管理方式效果十分有限,有些措施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征纳双方的成本。 三、现行农产品抵扣政策的调整方案 (二)农产品抵扣政策调整的原则和主要内容 按照上述原则,目前对农产品抵扣政策比较理想的调整思路是:继续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给予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同时,改变当前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凭农产品收购发票直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做法,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核定扣除办法拟取消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抵扣功能,将农产品进项税额与现有抵扣凭证脱钩,改按纳税人每月实际耗用的农产品数量来确定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具体方法为: 2.纳税人销售货物时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扣除标准确定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成本类科目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3.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扣除标准分别采取不同的方法核定: 成本法。侧重于农产品耗用金额的控制,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会计核算资料,核定耗用农产品的购进成本占生产成本的比例,纳税人根据该比例及每月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2)流通企业扣除标准主要采取销售数量控制法核定,纳税人根据每月农产品销售数量、农产品平均购进单价和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4.将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由现行的13%修改为纳税人再销售时货物的适用税率。纳税人销售的货物适用13%税率的,则扣除率为13%,纳税人销售的货物适用17%税率的,则扣除率为17%。 四、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利弊分析 2.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同时将扣除率调整为产成品的适用税率,可以解决各方对所谓“高征低扣”的误解,也可以大大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负担,有利于鼓励农产品加工增值,提高国际竞争力,促进农产品加工行业的发展。 3.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废除了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抵扣功能,将农产品进项税额与现有抵扣凭证脱钩,一方面从源头上消除了纳税人虚开收购发票的动机,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可以利用纳税人的销售收入以及成本、费用等财务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强化对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真实性的合理控制,有利于防范和及时发现偷骗税行为,保持增值税税制的平稳运行。 4.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可以有效强化税务机关责任,有效改善农产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的混乱现状,防范和打击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非法获利的涉税犯罪,从而净化市场环境,推动农产品加工和流通行业守法经营、依法竞争,鼓励守法企业健康发展,做大做强。 (二)不利的方面 为防止和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将采取以下应对措施:一是在涉及到的各级税务机关中成立由货物劳务税、法规、监察(督察内审)、征管等部门组成的扣除标准核定工作小组,实行集体审定制,防止某个人或者某个部门说了算;二是上收扣除标准的核定权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的工作小组最终审核确定;三是在按企业分别核定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同一地区同一行业执行统一的扣除标准;四是对全国农产品加工的主要行业,由税务总局测算公布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此外,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农产品进项税额凭票扣税,调整为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不仅抵扣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还需要考虑与条例的衔接问题。为稳妥起见,我们将这一改革方案选择在食品制造业-液体乳及乳制品制造和农副产品加工业-食用植物油加工两个行业先行试点,再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推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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