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03]86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和规范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9-08
摘要:对纳税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地税局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各市州地税局应加强对核定征收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不得仅从简便管理出发,随意扩大核定征收范围;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并依照税法及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的核定征收办法;要加强核定征收工作的检查考核,发现有悖于税法及本通知规定的问题,要及时纠正,以确保定额、定率切合实际,公平合理;每年核定征收情况应于5月31日前向省局作出书面专题报告。

  十三、本通知未涉及的有关核定征收程序、方法等问题,应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及省局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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