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各市州地税局应加强对核定征收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不得仅从简便管理出发,随意扩大核定征收范围;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并依照税法及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的核定征收办法;要加强核定征收工作的检查考核,发现有悖于税法及本通知规定的问题,要及时纠正,以确保定额、定率切合实际,公平合理;每年核定征收情况应于5月31日前向省局作出书面专题报告。 十三、本通知未涉及的有关核定征收程序、方法等问题,应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及省局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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