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网上领票 第十二条 纳税人需申请办理网上领取发票的,应到主管国税机关签订《普通发票快递服务三方协议》,再根据本规程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开通网上领票资格。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通过开票子系统将已开具的发票进行验旧后,再提出网上领票申请。 第十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税务管理子系统确认纳税人网上领票申请,并将对应的纸质发票与税务管理子系统票源信息核对后进行封袋(箱),打印快递凭证,交指定快递服务商寄送。 经国税机关同意,快递服务商可协助国税机关办理发票封袋(箱)等事宜。国税机关应对快递服务商协办情况进行复核并确认。 第十五条 纳税人应出示个人身份证件,验收快递服务商寄送的发票。对委托验收发票的,应一并出具受托人个人身份证件和有效委托证明。 对纸质发票与申请信息相符的,纳税人应当场在开票子系统中进行确认。对纸质发票与申请信息不符拒收发票的,纳税人应在开票子系统中进行再寄送操作。 第十六条 对快件丢失造成发票遗失的,快递服务商应承担相关责任,依规接受国税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对因封袋(箱)出错导致发票再寄送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收到退回快件1个工作日内,重新封袋(箱),交指定快递服务商寄送。 第四章 发票开具和取得 第十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按以下要求在综合征管软件核定纳税人的发票最高开票金额: (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发票最高开票金额不超过万元,可分为千元和万元两档; (二)其他纳税人(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发票最高开票金额不超过十万元,可分为万元和十万元两档。 第十九条 [条款修订]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以下网络开票方式开具网络发票: (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可采用电脑开票或智能手机开票方式; (二)企业纳税人采用电脑开票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在主管国税机关核准集中开票的集贸市场内未采用电脑或智能手机开票的纳税人,可采用集中开票方式。 税屋提示——依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7号,自2014年12月26日起,本条修改为:“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电脑开票、智能手机开票、POS机开票等方式。已经实行集中开票的集贸市场内的纳税人,还可采用集中开票方式。”
核准集中开票资格的集贸市场物管部门必须开通不同网络运营商的主备两条网络线路。 采用集中开票方式的纳税人应到主管国税机关设置开票密码。 税屋提示——依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7号,自2014年12月26日起,本条修改为:“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需要,设定集贸市场物管部门的开票点数量,逐户确认采用集中开票方式的纳税人。采用集中开票方式的纳税人应到主管国税机关设置开票密码。”
第二十一条 [条款修订]采用集中开票方式的纳税人需要开具发票的,应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个人身份证到主管国税机关核准的集中开票点凭密码开具。 税屋提示——依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7号,自2014年12月26日起,本条修改为:“采用集中开票方式的纳税人需要开具发票的,应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个人身份证到集中开票点凭密码开具。”
受国税机关委托代开的单位应依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相关规定,通过委托代开子系统代开发票。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作废已开具的网络发票,应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在纸质票面所有联次注明“作废”,并在网络发票开票(集中开具或委托代开)子系统中进行作废处理,已验旧的发票不得作废。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对应的原发票的全部联次,在纸质票面上注明“作废”,并通过网络发票开票(集中开具或委托代开)子系统开具金额为负数的网络发票。 因受票方原因不能收回对应发票的,纳税人应取得受票方的有效证明。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遇有停电、设备或网络故障不能在自有设备上开具发票的,可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通过自助开票子系统开具发票。 第二十七条 [条款修订]因网络出现故障,纳税人无法在线开具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视故障情况,报经局领导同意后,及时在税务管理子系统启用离线开票功能。网络故障排除后2个工作日内,主管国税机关制作《纳税人离线开具发票报告单》(附件4)报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纳税人在开票子系统离线开具发票后,不得改动开票信息,必须在故障排除后48小时内上传开票信息。 税屋提示——依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7号,自2014年12月26日起,本条修改为:“因网络出现故障,纳税人无法在线开具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视故障情况,及时在税务管理子系统启用离线开票功能。网络故障排除后2个工作日内,主管国税机关制作《纳税人离线开具发票报告单》(附件4)报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备案。纳税人在开票子系统离线开具发票后,不得改动开票信息,必须在故障排除后48小时内上传开票信息。”
第二十八条 [条款修订]在网络发票系统已办理开户的纳税人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超出发票最高开票金额的经营收入,应填写《网络发票特批申请表》(附件5),经主管国税机关同意后在准许期限内开具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发票。 税屋提示——依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7号,自2014年12月26日起,本条修改为:“在网络发票系统已办理开户的纳税人临时取得超出发票最高开票金额的经营收入,应提供证明资料,填写《网络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附件5),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对后开具发票。”
对验证不符的发票,不得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五章 发票验旧及数据应用 第三十条 纳税人开具的网络发票,应通过开票(集中开票)子系统进行验旧,不得由主管国税机关通过综合征管软件进行发票验旧。 纳税人在领取发票时,有已开具但未验旧的网络发票,可由主管国税机关通过税务管理子系统进行验旧。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使用开票子系统开具了空白作废票、误填作废票、负数发票的,应在次月15日前携带作废发票所有联次和红字发票对应的蓝字发票所有联次(或受票方的有效证明)到主管国税机关,由主管国税机关通过税务管理子系统办理异常发票查验。 纳税人通过集中开票(或委托代开)子系统开具了空白作废票、误填作废票、负数发票的,可由集贸市场物管部门(或受托代开单位)按照上一款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异常发票查验。 第三十二条 [条款修订]纳税人领用的网络发票超过6个月仍未使用完的,应在满6个月后10日内携带空白发票所有联次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异常发票查验。查验通过后,可继续使用已查验过的空白发票。 税屋提示——依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7号,自2014年12月26日起,本条修改为:“纳税人领用的网络发票超过6个月仍未报送开票电子数据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满6个月后10日内上门核验发票使用情况。”
税屋提示——依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7号,自2014年12月26日起,本条修改为:“纳税人逾期未办理异常发票查验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上门核查。发现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处理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暂停其开票资格。”
纳税人通过集中开票(或委托代开)子系统开具的发票存根联,由集贸市场物管部门(或受托代开单位)按月装订成册,代为保管。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丢失发票的,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国税机关,登报声明作废,接受税务处理后,主管国税机关通过综合征管软件对丢失发票进行发票缴销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和税务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的开票数据保密。对查询的纳税人开票情况,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得违规对外发布。 第三十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网络发票的数据分析和应用,不断完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有效提升税源监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六章 运行维护 第三十八条 税务管理子系统由国税机关和技术服务商共同负责运行维护;运营商管理子系统由网络运营商和技术服务商共同负责运行维护;开票子系统、集中开票子系统、委托代开子系统、自助开票子系统由技术服务商负责运行维护。 网络发票系统所依托的外部网络由网络运营商负责运行维护。 第三十九条 技术服务商和网络运营商应向纳税人免费提供技术服务支持,不得借机搭车收费,不得强行推销、搭售服务或设备。 第四十条 技术服务商和网络运营商应依照运维服务标准,为纳税人提供语音指导、远程协助、上门服务等规范化服务,并建立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十一条 技术服务商和网络运营商因升级网络发票系统或更换相关设备,影响纳税人使用网络发票系统的,必须事先1日前报告省国家税务局,由省国家税务局通过税务管理子系统向用户提前发布通知。 第四十二条 国税机关应对当地技术服务商和网络运营商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考核。一经受理纳税人投诉,由国税机关督促相关责任方限时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违反本规程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网络运营商、技术服务商、快递服务商违反本规程规定的,按照《网络发票系统服务合作协议》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程规定的,依照《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追究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由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