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9日获悉,我国将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从而推进我国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设。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就此联合发布通知规定,我国对单位和个人不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对个人从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实际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谓递延纳税,是指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也称EET模式(E代表免税,T代表征税)。”三部委有关负责人介绍。 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统称为补充养老保险(放心保),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改革,1991年明确了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目标。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保障水平逐步提高,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很不平衡,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到大部分城镇就业人群,而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比较缓慢。
相关政策—— “401k计划”简介—— 401k计划是一种缴费确定型(DC)计划,实行个人账户积累制,其建立需符合一定条件。401k计划由雇员和雇主共同缴费,缴费和投资收益免税,只在领取时征收个人所得税。雇员退休后养老金的领取金额取决于缴费的多少和投资收益状况。 401k计划养老金领取条件是:年满59.5岁;死亡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发生大于年收入7.5%的医疗费用;55岁以后离职、下岗、被解雇或提前退休。一旦提前取款,将被征收惩罚性税款,但允许借款和困难取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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