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13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规定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9-23
摘要:2015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可适用本公告,纳税人应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提出减免申请,核准机关按规定时限作出予以减免或不予减免的核准决定。本公告发布之前已作出核准决定的,不作调整。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规定的公告[全文废止]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13号           2016-09-23

  税屋提示——根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1月19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43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决定对《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有关规定进行修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3号公告中的“审批”统一修改为“核准”。

  二、将3号公告中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纳税人关闭、停产后停用1个公历年度及以上且无正常生产经营收入的自用土地。”

  三、在3号公告第二条中增加一款为第四款“纳税人取得土地后,自开工建设之日起至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止,建设期超过1个公历年度及以上的。”

  四、将3号公告中第三条第四款修改为“因纳税人关闭、停产减免的,应提供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或者供水、供电或其他能源部门提供的耗水、耗电或消耗与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的其他能源的情况证明,或者经市(地)地税机关公告的足以证明关闭、停产的其他证明资料。”

  五、将3号公告中第五条修改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核准的流程、时限、需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等本公告未涉及的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43号)执行。”

  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5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可适用本公告,纳税人应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提出减免申请,核准机关按规定时限作出予以减免或不予减免的核准决定。本公告发布之前已作出核准决定的,不作调整。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23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