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09]9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确认管理办法[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5-21
摘要: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以下简称优惠事项)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的各项内容(第二十九条除外)、该税法实施以后新出台的优惠政策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原有税收优惠继续执行或延长执行期限的项目等(国家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项目除外)。

  第十九条 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备案时,应报送如下备案资料:

  1、备案情况说明

  2、资源综合利用证书(复印件)

  3、综合利用的资源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项目情况资料及利用三废含量技术检验等相关证明资料。

  第二十条 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备案时,应报送如下备案资料:

  1、备案情况说明

  2、减免税收入项目的相关情况资料及数据资料。

  第二十一条 享受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备案时,应报送如下备案资料:

  1、备案情况说明

  2、减免税收入项目的相关情况资料及数据资料。

  第二十二条 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备案时,除应报送备案情况说明外,还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第七条的规定报送备案资料。

  第二十三条 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备案时,应报送如下备案资料:

  1、备案情况说明

  2、所从事的经营项目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备案时,除应报送备案情况说明外,还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第四条的规定报送备案资料。

  以后年度如果仍有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技术转让所得,企业应分年度按照上述规定报送备案材料。

  第二十五条 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报送如下备案资料:

  (一)年度内取得证书时应报送的资料

  1、备案情况说明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通过复审或者复审期满后再次提出认定申请并重新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要求享受优惠政策的,应视同首次备案,按照上述要求重新提供备案资料。

  (二)每年年度申报前,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第五条的规定报送备案资料。

  第二十六条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报送如下备案资料:

  (一)首次备案时应报送的资料

  1、备案情况说明

  2、上年度企业各月资产负债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3、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名册及全年职工变化情况

  (二)每年年度申报前,企业需报送以下备案资料:

  1、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说明

  2、本年度企业各月资产负债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3、本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名册及全年职工变化情况

  企业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而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的,备案时按照第(二)项的规定提供资料。

  第二十七条 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备案时,应报送如下备案资料:

  1、备案情况说明

  2、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合同(复印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4、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其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核确认证明资料

  第二十八条 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抵免应纳税额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备案时,应报送如下备案资料:

  1、备案情况说明

  2、三项设备符合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证明材料

  3、购置专用设备的发票(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 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备案时,应按照下列规定报送资料:

  (一)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应提供如下备案资料:

  1、备案情况说明

  2、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构成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按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的表式填报)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委托、合作、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8、主管地税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企业应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项目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提供上述有关资料。如果研究开发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未完成,以后年度继续进行研究开发的,对继续研发的项目每年只需提供如下备案资料:

  1、备案情况说明

  2、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当年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二)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在开始摊销年度按照第(一)项规定提供备案资料,以后年度不用再提供备案资料。

  第三十条 享受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在首次备案时,应报送如下备案资料:

  1、备案情况说明

  2、安置的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名单及残疾证或者下岗证(复印件)

  3、与被安置的人员签订的年限不少于一年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证明工资已实际发放的资料

  以后年度安置的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有变化的,应按照上述要求报送发生变化人员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备案时,应报送如下备案资料:

  1、备案情况说明

  2、提供两项以上(含两项)使用报废或正在使用中的固定资产受损(包括物质磨损或精神磨损)较快情况说明资料及相关证明资料

  3、对提供不出上述第2项情况及相关资料的企业,应出具县以上(含县级)科技行政部门或者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固定资产属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者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的相关证明资料

  第三十二条 享受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备案时,应报送如下备案资料:

  (一)首次备案时应报送的资料

  1、备案情况说明

  2、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文件及证书(复印件)

  3、投资额或者产品符合减免税规定的证明资料

  (二)每年年度申报前,企业还需报送本年度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几项主要数据指标情况说明。

  第三十三条 享受证券投资基金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备案时,应报送如下备案资料:

  1、备案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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