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租地从事农业种植该如何做账?

来源:税屋 作者:彭怀文 人气: 时间:2023-09-11
摘要:涉及到农业种植的,会计核算可参照《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4]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的相关规定。

  我单位从事建筑行业,现与某单位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取得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该部分土地用于农耕种植,并销售自产农产品。

  请问:一是这部分销售收入该如何核算?二是取得土地时采用新租赁准则核算,农耕种植时发生的成本应如何入账?

  解答:

  如果采用新租赁准则的话,就需要确认“使用权资产”。

  涉及到农业种植的,会计核算可参照《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4]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的相关规定。

  1.租赁开始日

  借:使用权资产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银行存款(首笔租金等)

      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说明: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租赁,免征增值税,所以不需要考虑进项税额问题。

  2.租赁期间按照折现率(实际利率)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3.租赁期间分月折旧

  借:农业生产成本等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4.租赁期间支付租金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贷:银行存款

  5.发生农业种植成本

  借:农业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累计折旧等

  6.农产品成熟收获

  借:消耗性生物资产

    贷:农业生产成本

  7.对外销售收获的农产品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等

  说明: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等

    贷:消耗性生物资产


  2023年7月份的文章——

非农业用地上从事农业种植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由此可见,土地使用税并不区分农用地,还是建设用地,还是未利用地,而应看土地是否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优惠并没有界定土地用途必须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用地”。

  因此,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占用土地实际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生产;二是占用土地用途应为“农用地”。对占用土地用途为非农业用途的,依法用于直接农业生产的,也可以参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按照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2020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在《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9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答复,工业用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的土地,只要是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的,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

  来源:中汇十堰分所  作者 钟燕 2023.7.5

标签: 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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